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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被出軌”方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離婚訴訟中“被出軌”方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出軌”一詞源於交通名詞,後來該詞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即夫妻一方或雙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存在通姦、與他人同居、賣淫嫖娼、重婚等行為。

夫妻相互忠實是婚姻關係的本質要求,也是維護家庭關係穩定的基礎,而出軌無疑是以這種要求背道而馳,“被出軌”方往往遭受精神與物質雙重傷害。

我國民法典中有哪些規定保護“被出軌”的一方?

“被出軌”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舉證證明?

婚內出軌又會有哪些法律後果呢?

今天由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透過案例為大家解答上述疑問。

案情簡介

孫女士與李先生戀愛並於201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雙方婚後因生活瑣事逐漸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孫女士以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顧及孩子感受、與她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為證明李先生存在“婚內出軌”,在庭審過程中孫女士提交了相應的錄音、錄影資料。

離婚訴訟中“被出軌”方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定,結合雙方的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李先生存在婚內出軌、對婚姻不忠的行為,且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孫女士作為婚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李先生支付損害賠償款,具體數額根據過錯程度及實際情況確定為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孫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李先生支付孫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官說法

一、民法典中關於保護“被出軌”一方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需滿足以下幾項條件:

(1)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2)過錯方實施了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如一方存在如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

(3)另一方沒有過錯。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孫女士作為婚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向李先生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二、婚內出軌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舉證證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在婚內出軌案件中,無過錯方應當對“被出軌”這一事實舉證證明,例如:可以體現

一方出軌的錄音錄影、一方出軌後書寫的保證書或悔過書、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此處應注意的是證據形式及來源應當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另外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的規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開房記錄、執法機關的執法記錄等由國家有關部門留存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本案中,正是因為孫女士在庭審中提供了證明李先生出軌的錄音、錄影資料,李先生在婚內出軌的事實才得以認定。

三、婚內出軌在離婚訴訟中會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案件中准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分界點,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通姦、與他人同居、賣淫嫖娼等行為時,不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更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就規定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若對“過錯方”的上述行為舉證證明往往是對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證。

另外,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失大小等確定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則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規定予以綜合認定。此外,過錯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夫妻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不僅是一項道德義務,更是法定責任,一旦有人違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越軌”、“下車”不但要承受道德上譴責,更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識不易,相守更難。

| 供稿:王奇 |

| 圖片來自網路 |

| 編輯:潘歆宇 田婧 |

| 來源: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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