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妄想症是精神病的一種,那麼,患有被害妄想症的人犯罪,是不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呢?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因為對社會具有危害性,所以會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因此,雖然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但並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犯罪的,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
精神病人是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
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確認,也不能根據判案人員的主觀臆斷確定。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像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患有被害妄想症的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對患有被害妄想症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