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
每一位家長的期盼,
但是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特點,
教育孩子應該
採取合適的手段、科學的方式引導
孩子熱愛學習、培養興趣,
切不可採取過激手段,
毆打甚至家暴孩子。
(圖源:視覺中國)
近日,
浙江溫州瑞安一男子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
第一時間申請人身保護令——
為保障7歲女兒的人身安全,
禁止妻子實施家庭暴力。
(網路配圖)
究竟是什麼原因
讓母親對親生女兒下如此重手?
(網路配圖)
7歲女兒身上大面積紅腫淤青
2014年,
陳某
與妻子
朱某
生育女兒
小陳
。朱某是一名家庭主婦,全職在家照顧小陳。而陳某從事酒水銷售工作,經常奔波外地,無暇照顧小陳
據悉,小陳三歲開始便參加古箏、鋼琴、英語啟蒙、模特走秀等興趣班,但
母親朱某一直過分嚴苛,小陳若
稍有不慎或者不認真,便被訓斥、捱打
。
“因為作業沒寫好或者其他沒學好,就
關在房間裡打的事情時有發生。
”陳某表示,一開始以為妻子脾氣暴躁,是因為對孩子要求較高,自己也只充當和事佬勸阻她。
後來看到孩子臉上、身上無法消退的淤青和傷疤才意識到事情不對
,
孩子已經成為她
發洩的工具
。
(網路配圖)
陳某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照片與錄音影片,其中一張照片顯示
小陳身上多處大面積紅腫、淤青
;一段影片顯示小陳在
練習鋼琴時出現失誤
,母親朱某
多次用力地用手戳其頭部、臉部
;另一段影片顯示朱某
在客廳毆打小陳,三次拳打腳踢將小陳打趴在地。
受理案件後,經辦法官來到小陳學校與小陳談話,一年級的孩子表現出有別於同齡人的平靜,閉口不談在家中遭遇之事。
後經辦法官與朱某進行談話,
朱某承認了自己在家裡的長期暴力行為。
法院為女孩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禁止朱某對女兒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認為,家庭成員之間本應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親屬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關於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朱某對婚生女小陳實施家庭暴力。
若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視情節輕重給予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定發出後,瑞安法院向小陳所在學校、轄區派出所、社群居委會送達了人身保護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希望能
共同監督朱某履行禁止毆打女兒的法律義務、制止朱某的過激暴力行為。
同時瑞安法院聯絡到了當地婦聯機構為朱某進行心理輔導、調節情緒,
朱某深刻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保證以後不再實施家暴行為
,並重新在外尋找工作,透過增加社會活動,緩解精神壓力。
(圖源:視覺中國)
我們常說
給孩子一個快樂的童年
希望不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