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公示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市衛健委對《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涉及衛健執法事項制定了裁量標準。現就《 涉及衛健執法事項裁量標準》進行公示:
一、違反條款:《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七)
不在禁菸場所吸菸(含電子煙)
。
二、處罰依據:《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節和處罰標準: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節: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聽從勸阻的。處罰標準:處50元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節: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處罰標準:處200元罰款。
四、補充細則:
(一)本條例所稱的
禁菸場所,是指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
(二)本條例所稱的吸菸,是指吸入並撥出菸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的行為。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視為吸菸。
(三)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但是,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或者設定吸菸區:
1。餐飲服務場所;
2。住宿休息服務場所;
3。公眾娛樂場所
(四)有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請於2021年6月25日前,將意見建議透過電子郵件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饋至三門峽市衛健委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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