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男子全款買了3套房,婚後寫上妻子的名字,沒想到離婚時...

當婚姻這個親密關係無法維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鬧離婚的地步,爭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男方婚前買了三套房,婚後均加上配偶名,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產;男方不工作在家帶女兒,女方一心撲在工作上,管女兒較少,離婚時兩人都想要孩子撫養權……

現經過一審、二審,這一紙判決書幫他們完成對感情生活的清算與重整。

對房產的算計

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

喬女士、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育有女兒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瞭解,婚後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2020年時,喬女士來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丈夫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裡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她覺得丈夫不懂得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裡的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換工作比較頻繁,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妻子動不動就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孃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但在房產分割、女兒撫養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同時,她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

王先生說,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後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認為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女兒一直跟著他生活,因此認為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法院:

婚後房本上加名

並不意味著一律對半分

2020年下半年,該案開庭審理。

西湖法院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一審對房產分割部分是這樣判的: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於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著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併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範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孩子判給誰?

法官:直接聽聽孩子的心聲

我國法律規定,確定子女撫養權時,對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其意願。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週歲,承辦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一下孩子的意願。為不耽誤小王的課業,法官將見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王先生準時將女兒接到法庭,法官讓王先生先行迴避,然後開始了詢問。

法官從問小王有沒有吃飯開始,聊到“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再聊到小王的興趣愛好,在這之後,法官才將話題引到小王與父母相處上。

承辦法官有著多年審理家事糾紛的工作經驗,洞悉父母離婚會給小孩子帶來哪些影響。事後他解釋說:“有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帶來跟隨他一輩子的陰影,猛然把這麼重大的事情告訴她,她可能一時間無法接受,所以我們要緩緩說,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說給她聽,讓她明白不論父母未來是否一起生活,她永遠是那個被捧在手心裡的寶貝。”

那天,法官先問小王:“你爸爸和媽媽有些矛盾,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一下,你覺得他們之間是什麼問題呢?”

小王說,媽媽脾氣急了點,爸爸脾氣好的,以前他們吵架後過段時間就和好了,現在她也知道爸爸媽媽是想要分開了。

法官聽後對小王說:“你的爸爸媽媽因為一些原因可能要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需要有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他們都特別愛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所以請我們來幫他們做決定,我想聽聽你的想法;而且你要知道,不論你怎麼選,你的爸爸媽媽永遠是你的爸爸媽媽,永遠都是最愛你的。”

小王告訴法官:“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爸爸也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我想上就報。媽媽很忙,沒有爸爸照顧我多,我還是習慣跟爸爸。”

末了,法官問小王:“你還有沒有想要跟父母講的話?”

小王說:“我覺得媽媽脾氣急躁了點,希望媽媽不要太急了,以後要開心一點。也希望爸爸天天開心一點。”

法官一邊聽,一邊認真記錄小王的想法,並在結束詢問前說:“以後你要幫爸爸媽媽做點家務,也可以多做一些聯絡工作,幫他們相互聯絡、溝通。”

後法官結合這次詢問情況,一審判決女兒由王先生負責撫養,喬女士每月負擔生活費。二審也是駁回喬女士對該判決的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不少人認為,既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於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並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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