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奪筍!用遙控器干擾電子秤,騙農戶血汗錢!

人勤春來早,春耕備耕忙

正在農民兄弟們

辛勤耕種時

不法分子竟將“黑手”

伸向他們的血汗錢

使用遙控器干擾電子秤

詐騙玉米97。05噸,價值20萬元

案件回顧

早在2018年

高某就曾夥同李某甲

在某農場地電子秤中安裝作弊器

實施詐騙

遙控器

2020年,被告人高某故技重施

在網上購買地中衡作弊器

夥同李某甲等人

秘密潛入某農場院內

將作弊器接收裝置

與地中衡電子秤接收裝置進行連線

奪筍!用遙控器干擾電子秤,騙農戶血汗錢!

2020年9月27日開始,李某甲夥同李某乙在某農場16隊、24隊、25隊、26隊收購玉米,並僱傭四輛大型貨車運輸玉米。李某甲與高某約定詐騙分成後,夥同被告人李某乙在某農場收購糧食過程中,

使用高某和李某甲事前安裝好的地中衡電子秤作弊器遙控減少糧食重量數字,

共詐騙種植戶10戶,涉案詐騙總金額155259。68元。

綜上,高某、李某甲詐騙犯罪19起,詐騙208805元;李某乙參與詐騙犯罪15起,參與詐騙154439元。案發後,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已退繳涉案贓款,並被公安機關扣押。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事實、罪名等均無異議,且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高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高某、李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

依法對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別判處四年九個月至二年三個月的不等刑期,並處五萬元至二萬元的不等罰金。

編輯:王鵬、劉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