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校方:僅在校內 起警示作用

9月23日,有關“復旦大學三名學生在校外嫖娼被開除學籍”一事引發網友關注。據該校學生稱,三名涉事學生被開除的處分決定書,還以實名的形式在學校公示。9月24日,復旦大學方針對此事向新聞記者回應稱,處理決定是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且處罰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並沒有刊發在網路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

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校方:僅在校內 起警示作用

實名公示

3名博士碩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網傳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 復旦大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於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上述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是以實名的形式公開張貼在學校的公示欄裡。

透過檢索復旦大學官網,新聞記者查到,《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校方:僅在校內 起警示作用

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校方:僅在校內 起警示作用

律師說法:

實名公示行為涉嫌洩露個人隱私

對於學校開除學籍並公開公示的做法,不少網友提出了質疑。有人認為,學校依規處理無可厚非,但將涉事學生的姓名、學號等個人資訊進行公佈則有些不妥,“有點像公開行刑,讓公眾對其進行道德審判。”

對此,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表示,這涉及到人格權、隱私權保護,學校將因嫖娼開除學生的決定在學校公開公示,或學校未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開除決定依順序送達,不能就以公開公示的方式進行送達,確為不妥。

趙建立律師表示,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絡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該規定明確規定了送達方式,如學校未依次進行相應步驟的送達,公開張貼公告於眾的做法則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學生嫖娼的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學校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趙建立律師說,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其個人資訊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法治評論員譚敏濤認為,嫖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復旦大學對其進行開除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但公示對嫖娼學生的處分決定涉嫌洩露學生個人隱私,“學校不能因為嫖娼是違法行為,就忽視對學生隱私權的保障。違法行為和保障隱私權,兩者並不能抵消。”

譚敏濤告訴新聞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且在《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中也表明,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資訊。

因此,譚敏濤表示,雖不知學校是如何得知學生嫖娼一事,但即使學生因為嫖娼被行政拘留,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時,也應考慮學生的個人隱私,應當對此進行保密,“學校的處分決定書可以送達學生本人,但對外公示涉嫌洩露學生個人隱私。”

9月24日,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復旦大學。復旦大學辦公室一工作人員表示,處罰公示的範圍只是校內,沒有刊發在網路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學生的作用。”而學校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相關工作人員則向記者表示,處理決定是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隨後,記者聯絡上該校保衛處,卻被告知需要發函才能採訪。

延伸閱讀

男子嫖娼未獲原諒殺妻 妻子曾稱:他嫖過2次很噁心

湖南一男子懷疑妻子有外遇,在拍攝婚紗照時向妻子坦白其婚後曾有嫖娼行為,並問妻子是否有外遇,妻子予以否認且對其嫖娼行為表示不原諒,兩人在回程的高速上發生爭吵,男子開車欲同歸於盡未果後,將妻子殺害。8月17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瞭解到,案發後,男子親屬代為賠償110餘萬元,女方的近親屬表示諒解,該男子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3名學生因嫖娼開除被實名公示 校方:僅在校內 起警示作用

男子拍婚紗時向妻子坦白婚後嫖娼未獲原諒,高速上將妻子殺害

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2020年5月23日,賓某傑與妻子符某某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到長沙市嶽麓區漁人碼頭拍攝婚紗照。

據賓某傑供述,其與符某某經人介紹於2016年建立戀愛關係,2020年2月登記結婚,並計劃當年國慶節期間舉辦婚禮。賓某傑認為符某某有外遇,但並沒有證據。為了證實自己的猜測,賓某傑希望以自我坦白的方式讓符某某能承認有不忠行為。

在拍照期間,賓某傑向符某某表示,其婚後曾有嫖娼行為,並問符某某是否有外遇,符某某予以否認,且不肯原諒賓某傑的嫖娼行為,兩人由此發生矛盾。

23日晚21時許,賓某傑開車與符某某返回湘潭市,兩人在車上發生爭吵。賓某傑稱,發生爭吵時,符某某也一直和人在發微信,其懷疑對方是在和別的男人聊天便質問在和誰聊天,符某某不說,並回答與你無關。賓某傑將符某某的手機搶過來扔出車窗,開始踩油門加速,想與符某某同歸於盡。

賓某傑駕駛汽車一度加速至160公里/小時,並將車輛右轉欲撞至高速公路外側護欄與符某某同歸於盡。符某某見狀,搶奪方向盤試圖將方向盤撥正,最終賓某傑所駕車輛撞擊在高速公路右側護欄上向前繼續行駛一段距離後停止。

車輛停下後,賓某傑從駕駛室下車,上身探入車內抓住坐在副駕駛室的符某某的頭髮及衣物將其拖至車外,拖到車輛後方幾米處時,賓某傑抓著符某某的頭髮,將其後腦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致符某某後腦著地並流血。賓某傑發現符某某失去意識後才停手。

當晚22時許,高速交警接到車載安吉星系統的報警,交警趕到事故現場後口頭詢問賓某傑,其稱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經初步判斷認為符某某的傷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20救護車趕到現場後,賓某傑和符某某一起坐救護車前往醫院,交警開車隨後。

為進一步確認事故發生經過,交警將賓某傑帶回交警大隊詢問詳細經過,賓某傑一開始對關鍵情節避而不答,在得知符某某情況好轉後,如實交代了事情的經過。次日4時許,賓某傑由交警帶至坪塘派出所接受調查,其到所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因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親屬賠償110萬元獲女方親屬諒解,一審被判無期

據證人證言顯示,兩個人平時關係比較好,偶爾吵嘴,沒有重大矛盾。但自2019年開始,賓某傑懷疑有男同事追求符某某,經常趁符某某洗澡的時候偷看其手機。

事發當天,符某某曾給朋友發微信,內容大致是“此刻正在開車回湘潭的路上,賓某傑向她承認自己有過兩次嫖娼行為,她忍受不了,覺得很噁心,拍婚紗照的時候都是抱著離婚的狀態去拍的。賓某傑已經情緒失控,開車時快時慢”。講完這些,符某某就沒有回信息了,時間停止在當天22時10分左右。

案發後,賓某傑的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符某某的近親屬經濟損失1106430元,符某某的近親屬對賓某傑表示諒解。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賓某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某傑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賓某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賓某傑積極進行賠償,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該案系因婚姻感情問題而引發,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賓某傑表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針對賓某傑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於現場等待型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賓某傑的供述,其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頭腦中一片空白,沒有意識到安吉星有無報警,不屬於“明知他人報案”,不符合主動投案的情形,不構成自首,上述辯護意見不成立,該院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賓某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