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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一、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意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即實體上自願接受刑罰,程式上對訴訟程式簡化認可。

二、認罪認罰價值:1。公正基礎上的效率觀。2。承載了現代司法寬容精神。3。探索形成非對抗的訴訟格局。4。實現司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基本內涵和外延: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部分,可以從寬。

三、從寬注意事項:1。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2。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3。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

四、具認罪認罰體適用:1。適用於訴訟全過程、各階段,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2。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幫助。3。被害人權益保護:應當聽取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優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從寬處理。4。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檢核準的認罪認罰案件,公安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5。公訴前反悔,具結書失效,依法提起公訴;酌定不起訴反悔,符合法定不起訴和無罪的,重新做出不起訴決定,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酌定不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反悔,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需轉換程式的,轉為普通程式。

五、各階段認罪認罰的適用

偵查階段:1。告知訴訟權利、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可以從寬處理。2。將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情況。

審查起訴階段:1。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2。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法律適用、從寬處理建議和適用程式的意見,並記錄在案。3。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盲聾啞,半瘋傻,小孩法辯不認罰不需要簽訂具結書)4。量刑建議可以另行製作文書,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5。量刑建議一般應當為確定型,新型別、不常見、量刑複雜重罪案也可以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議。

審判階段:1。審判長應當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2。一般應當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對於無罪、無責、違背意願、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起訴的罪名和審理的罪名不一致,可以不採納檢察院的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不調整或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3。二審認罪認罰,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應當與一審有所區別。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