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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罕見病患兒的母親決定去“販毒”

一位罕見病患兒的母親決定去“販毒”

“我只是一個想讓孩子活著的母親,不是毒品販子。”李芳說。

李芳的兒子龍龍,1歲9個月,剛出生不久,就被確診為“嬰兒癲癇伴遊走性局灶性發作”。

這是種罕見的癲癇症;得病的孩子,智力、運動能力都不會獲得良好發育。

根據權威論文,嬰兒癲癇伴遊走性局灶性發作(EIMFS),屬於癲癇性腦病,最早由義大利學者Coppola等於1995年報道;是一種嬰兒早期少見的難治性癲癇,國內尚罕見該病的系統研究報道,發病率不詳。

並且,患兒對抗癲癇藥治療的反應不佳,死亡率高。

一位罕見病患兒的母親決定去“販毒”

李芳說:孩子快兩歲了,不會抬頭,不會坐,不認識我。但對於這位母親而言,兒子活著就夠了。

日常,龍龍需要長期服藥,以控制病情發作。但龍龍所患的癲癇性腦病,屬於“藥物難治性癲癇”,一般的抗癲癇藥物,起不到作用。

所謂“藥物難治性癲癇”,是指合適、可耐受的2種抗癲癇藥物(單藥或聯合治療)規範治療後,仍無法實現持續的無發作或發作控制不佳的癲癇。

在醫生的介紹下,李芳找到了一款用於治療“藥物難治性癲癇”的藥物,氯巴佔。在超過100個國家,氯巴佔被用作抗癲癇藥物,具有“療效確切、安全性高、耐受性良好”的特點。

李芳提供的相關就診材料顯示,不止一位醫生將氯巴佔及服用劑量,寫入龍龍的病歷之中。

但在國內的醫院、藥店,李芳買不到這款藥物。一直以來,她透過病友群裡的代購們來購買。代購者從國外購買正規上市的氯巴佔,再轉賣給病友們。

為何沒有正常渠道購買氯巴佔?這是因為,根據《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氯巴佔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受到嚴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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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為了“豐富兒童使用藥品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滿足兒科臨床用藥需求”,原國家衛計委等機構組織專家,結合中國大陸境內尚未註冊上市且臨床急需的兒童用藥現狀,提出了《第二批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建議清單》。

氯巴佔10mg片劑被列入這份清單中,排名第十。

但目前,國內醫藥廠家對氯巴佔的研發,尚未進入臨床階段。

一位長期從事癲癇疾病治療、研究的兒科神經學專家說,在部分難治性癲癇中,氯巴佔作為治療藥物,確實被部分病友需要,“有它的位置。”

從心底裡,李芳很感謝這些代購者,若沒有他們,她和病友們都不知從何處獲取到孩子的“救命藥”。

在病友群裡,李芳認識了一個人,他的微信名叫作“鐵馬冰河”。她不知道“鐵馬冰河”的姓名、年齡,只知道“鐵馬冰河”也是一名代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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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透過“鐵馬冰河”,買過不少氯巴佔。今年6月份,“鐵馬冰河”突然給李芳發來私信,希望她幫忙收取一個從國外寄來的氯巴佔包裹。

李芳收到包裹後,李芳沒有拆開,按照“鐵馬冰河”留下的地址,將包裹寄了過去。“鐵馬冰河”在微信上發來一個紅包,被李芳拒絕:“不用給紅包。郵費有多少你給我多少就行啦。”

半個多月後的9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公安局的民警找到李芳。

因為幫助“鐵馬冰河”收取了這個包裹,她被警方以

“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

,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早在7月份,鄭州緝毒支隊下發了一條線索,一個含有氯巴佔的包裹入境到中牟,警方將一名正在收取包裹的患兒母親當場抓獲,並相繼抓獲了代購者“鐵馬冰河”,和另外兩名幫他收包裹的患兒母親。李芳是最後一名歸案人員。

案發兩個多月了,經受了警方、檢方多次的“釋法”工作,李芳還是懵的:

“我孩子每天吃的藥是毒品嗎?我是販毒人員嗎?我兒子是吸毒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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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遠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刑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曾文遠說,氯巴佔作為國家二類精神管制藥品,確實在刑法規定的“毒品”範疇裡,“氯巴佔具有成癮性,會令人產生依賴,這是毋庸置疑的。”

“現實中,病友透過海外途徑非法獲得麻醉藥品、精神毒品的情形非常多。”曾文遠說,出現這些情形,主要是因為國內某些藥品短缺,或同類藥品相對效果較差,

“如果一棍子打死,都往‘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的方向走,可能不太合適。”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並於2015年5月出臺了毒品犯罪司法領域中著名的“武漢紀要”。

“武漢紀要”的全稱,是《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在這份紀要的第七條,明確了“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紀要稱,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但若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位罕見病患兒的母親決定去“販毒”

專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辯護的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兵也指出,“武漢紀要”明確了“出於醫療目的販賣管制類精麻藥物”行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處罰。

王紅兵認為,

管制藥品在醫療渠道流通,它們就是“藥品”;管制藥品在毒品渠道里流通,用於走私、販賣或者吸食,它們就是“毒品”。

目前,該案正在中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中。

李芳說,希望檢方能依法辦理這起案件,“這是藥,我們沒有用在別的地方,它不是毒品。”

李芳還說:我們想要一個吃藥的合法途徑,我不想再有病友碰到我這種(被控販毒)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