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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漢初時期的“約法三章”事件及其歷史影響

秦末漢初時期的“約法三章”事件及其歷史影響

“約法三章”事件是發生在我國秦末漢初時期的一次具有深遠影響的歷史事件。

“約法三章”內容十分簡潔,但精神內涵豐富,其所提出的有關政治和法律主張,不僅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西漢政權的建立和鞏固,併成為西漢以後古代中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精神內涵,在中國政治文明史和法治文明史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分析研究“約法三章”及西漢初期的法制情況,對於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約法三章”事件成因與發展】

秦末漢初時期的中國是一箇舊的政府體系崩潰,新的權力結構重組的重要轉折時期。

在此以前的近半個世紀裡,一方面由於秦國統一了中國,結束了連年諸侯混戰的亂局,國家權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也出現了法律法令日漸嚴厲,思想文化不斷僵化,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等問題。

“約法三章”事件就是在這一歷史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

進軍關中,攻取咸陽,推倒秦朝中央政府,是當時秦末各抗秦力量重要的政治目標。

公元前207年8月,劉邦率先領軍一支不足萬人的隊伍,向西擊秦,進軍咸陽,公元前206年10月,即兵臨咸陽城下。

據《史記·高祖本紀》記載:“沛公……襲擊武關,破之。”“八月,攻武關入秦。”

《史記·留侯世家》記載:“沛公乃令韓王成留守陽翟,與良俱南,攻下宛,西入武關……沛公乃引兵擊秦軍,大破之,遂北至藍田。再戰,秦軍竟敗,遂至咸陽,秦王子嬰降沛公。”

劉邦率軍能夠在14個月的時間躍進300多公里,輕取咸陽,與其說是軍事上的勝利,不如說更多的是政治上的成功。

如何制定有效的政策,鞏固已經取得的政治成果,成為當時劉邦及其政治團隊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爭當“關中王”是劉邦最初的政治動機。

據《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高祖)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

劉邦攻下咸陽,秦王子嬰投降,秦朝統治結束。注重政治策略,政治與軍事並舉,是劉邦進軍關中輕取咸陽的重要得勝之道,在這期間,劉邦的政治聲望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從政治效果看,劉邦的這一策略也取得了空前的成功。

劉邦還軍霸上,一是因為劉邦深刻地認識到其軍事實力和政治影響力還遠遠弱於項羽。其選擇了暫時性妥協,暫緩稱王,並等候項羽的到來。二是因為需要進一步蓄積力量,深化政治影響力。

在這期間,劉邦審時度勢,採納張良、樊噲的建議,進一步擴大其政治攻勢,召集各縣群眾鄉紳,宣佈廢除秦朝苛法,頒佈實施“約法三章”。

內容是“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諸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

據《漢書·高帝紀》記載:“初,順民心,作三章之約”。

由此可見,爭取“順民心”是“約法三章”最主要的政治目的。從實踐效果看,“約法三章”頒佈以後,劉邦和其政治團隊的政治影響再次大幅提升。

一是“約法三章”提出平等保護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摒棄了簡單的政治復仇的非理性做法,爭取了關中地區百姓的信任和支援。由於秦末的連年戰爭,秦國民眾都長期處於恐懼不安之中,“約法三章”的提出順應了民心,穩定了當地秩序,據《史記·高祖本紀》記載,“約法三章”頒佈後“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

二是“約法三章”的政治理念,凝聚了社會的向心力,積累了政治資本。與劉邦主張的“約法三章”寬簡政策相對比,項羽進入咸陽後,卻採取了一系列的“以暴制暴”的政治復仇政策。據《史記·項羽本紀》記載,項羽進入咸陽後,“殺子嬰及秦諸公子宗族,遂屠咸陽,燒其宮室,虜其子女,收其珍寶貨財,諸侯共分之”。“秦民無不恨者。”項羽的對秦政策,使其喪失了人心。

三是“約法三章”以社會契約的方式,保證了反秦軍隊在關中地區遵守法令。進入關中以後的劉邦軍隊,吸納許多關中子弟,“約法三章”不僅針對關中百姓,對自己的軍隊也產生了強大的約束力,即“約法三章”是劉邦政治集團對保護當地百姓的承諾。因此,劉邦軍隊之所以能在入關以後迅速得到擴充和壯大,並穩定當時關中的形勢,和“約法三章”等一系列政治政策的號召力密切相關。

【“約法三章”事件歷史作用與影響】

“約法三章”其所蘊含的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倡導社會契約等政治思想和法治精神,是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思想基礎,對於西漢的建立及西漢初期的法制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約法三章”推行法律政策公開化,是古代中國社會依法治理的前提。

歷史上許多有影響的法律事件都是用公開宣示公正,用公正贏得公信。

秦朝為做到“事皆決於法”,在原有秦律的基礎上進行了“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表現在秦始皇將其立法指導思想印刻在大量石碑中,達到普施明法、經緯天下的目的。

古巴比倫兩河流域的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都顯示了用不同的形式對法治公開的價值追求。

“約法三章”將其主張,公開宣傳,昭告天下,婦孺皆知,影響深遠。

在“約法三章”事件發生了80多年以後,西漢歷史學家司馬遷對其評價是“秦人大喜”,再經過了100多年以後,東漢歷史學家班固將其評價為“兆民大悅”。

由此,可以看出,“約法三章”事件的影響在地域上遠遠超出了原來的關中地區,而且其中所包含的對維護生命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高度重視受到了西漢以及以後各個時期社會各個階層的衷心擁護,為西漢社會政治、經濟繁榮奠定了基礎。

“約法三章”公開宣傳保護人的生命權利,是古代中國民本思想的反映。

“約法三章”事件的內在含義十分豐富,反映出的法治精神影響十分廣泛。

“殺人者死”是“約法三章”中核心的內容,從劉邦在推動宣傳“約法三章”事件中,以及以後的社會效果上看,秦末漢初時期“約法三章”事件中所包含的“人”,已經有別於和超越秦以前各個時期,沒有因財產、出身、種族、血統、階級地位而區別對待,任何人違反了三章之法,都要受到懲處。

依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保護所有人的生命權利,在歷史上是第一次。一方面反映了秦末漢初時期形成的中國傳統“生死為大”“人命為貴”的社會觀念,另一方面也是中華法律文明傳統觀念一次重大進步。

這一“約法”迴應了同時期農民起義領袖陳勝、吳廣提出的“王侯將相寧有種乎”,要求人人平等的政治和法律訴求,體現了中國古代人們樸素的人本主義思想,以及對律法平等原則與理念的追求。

“約法三章”事件以後,從漢初文帝時期開始一直到隋唐,中國連續出現了“廢肉刑”“廢連坐”“廢孥戮”等一系列標誌性的人道主義律法改革事件,反映了中華法律文明的不斷進步。

在整個漢律體系中,“德法共治”等儒家思想也開始逐漸佔據了法治思想的主導地位。

“約法三章”公開強調財產保護,是古代封建政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古代歷史上,重視財產保護是法治進步的一個重要內容和標誌。

春秋戰國時期孟子曰“有恆產者有恆心”。這一方面說明財產對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加強財產保護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夏朝時期的《夏書》說“昏墨賊條,皋陶之刑也”。

西周時期的《刑品》《尚書大傳》也有有關財產保護的規定。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提出:“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

秦朝時期也有許多有關財產保護的法律規定,但秦法繁徭重賦,政府橫徵暴斂,流民盜搶橫行,官吏酷刑虐民,財產朝不保夕,社會民不聊生。

從西漢《九章律》和以後法律演變情況看,“約法三章”的精神內容不僅得到了較為全面的吸收和貫徹,而且也強化了財產保護的相關法治觀念。

“約法三章”廣泛宣傳社會契約文化,是古代中國推動社會契約關係發展的體現。

“與父老約”是“約法三章”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其中包含三層內容:一是“與”反映了兩個主體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二是“父老”不僅反映了兩個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流,更是一種恭敬各方的對話,相互要以“誠”“禮”相待的意思;三是“約”反映了這不僅是自己的莊嚴承諾,而且要求雙方都有責任義務共同履行的社會契約責任。

“約法三章”的提出,一方面與劉邦和其政治團隊大多數是平民出身的經歷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秦末漢初時期中國契約文化發展的時代背景有關。

西周時期,中國就有許多契約方面的社會規範,《周禮》中就有明確規定,比如“大市以質,小市以擠”“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等;

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確立土地私有權、推行獎勵耕戰政策後,社會經濟日益繁榮,契約關係也迅速發展。

漢代以後,直至唐代,社會契約文化在中國法治文化和社會治理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到唐宋以後中國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也普遍推行了具有社會契約屬性的“鄉規民約”自治文化。

社會契約文化和精神是中華法律文化傳統之一,不論是“立木取信”“約法三章”等法治事件,還是《秦律·雜抄》《九章律》等法律中關於民事法律的規範,都反映出古代中國社會對契約關係的重視,對“誠信守約”“重契守法”“民間自治”等契約精神的追求。

“約法三章”事件,內涵豐富,影響深遠。我們一定要認真加強對“約法三章”等發生在西安地區的具有重要歷史進步意義的法治事件、法治人物和典章制度的研究和挖掘,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為推動“法治陝西”和“法治西安”建設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