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基本案情

】楊某和王某是某物業公司保安,兩人經常有目的地去地下車庫巡邏,一旦發現有車子“震動”,就立馬衝上去,一人負責手電筒打光,一人負責拍照。拍完照片後,就揚言要曝光,而受害人往往會因個人隱私選擇屈服,兩人每次收取“封口費”500至2000元不等。6月10日,楊某和王某在地下車庫再次發現“震動”車輛,兩人提出要2000元“封口費”。受害人季先生的態度比較強硬,只願拿出400元,等兩人把照片刪除後,季先生便選擇了報警。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實踐中類似事情並不鮮見,相信在地下車庫做這種事的少有夫妻,正是基於這種關係的不正當性,兩保安發現了生財的快捷門道,便屢屢得手,沒有想到失手於季先生。筆者對原案例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不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對案件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已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且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兩保安涉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1 敲詐勒索罪概念

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02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法益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有觀點認為,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法益為雙重法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合法佔有權。從本罪在刑法分則中所處的位置來看,本罪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本罪侵犯的法益為財產合法佔有權,但個別罪似乎有例外,如搶劫罪侵犯的法益涉及人身權,從敲詐勒索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上來看,難以構成對人身權的實際侵犯,因此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財產佔有權。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03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模式為:行為人以惡害相通告、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恐嚇或要挾、被害人基於恐嚇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恐懼而處分財物於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這也是敲詐勒索罪完整的因果發展程序。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04 敲詐勒索罪的手段

這裡的以惡害相通告是指以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揭露隱私等進行威脅、恐嚇或要挾,這種威脅行為要求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惡害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如果行為的人威脅行為根本不足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憐憫而處分財物於行為人的,則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這種惡害不具有當場實施的性質,一般以未來加害相要挾,也可能對被害人當場實施不足以壓制反抗的輕微暴力行為。惡害的內容合法與否在所不問,如以揭發他人真實貪汙的事實相要挾,索取他人財物的,仍涉嫌敲詐勒索罪。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中,兩保安分工合,當發現地下車庫有車輛震動時,兩人迅速到車前,一人打手電,一人拍照,以曝光為相要挾,使車內發生不正當關係者產生恐懼心理,基於恐懼心理,任由兩保安獅子大開口,每次索要500至2000元不等,兩保安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應依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2 000元至5 000元以上;數額巨大30 000元至100 000元以上。根據兩保安一個月敲詐了7次,每次500元至2000元來粗略計算,如果兩人敲詐數額在2000元至30000元之間,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對其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保安敲詐地庫裡震動的車子,一個月得手7次,如何評價本案?

結語:

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兩保安涉嫌敲詐勒索罪,為共同犯罪。本文提示:公民發現違法犯罪行為,除了可以依法實施正當防衛及符合條件的私力救濟的情況外,任何人無權私自處理,如果因該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有可能涉嫌犯罪。婚外不正當性行為,屬於婚姻民事法及道德調整的範疇,應依法處理,本案中,兩保安的行為也因此,將自已送上犯罪的道路,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