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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鼓鳴冤 要求皇上主持公道 真可行? 看宋太宗如何洗雪冤屈?

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宋代建立了嚴密的複核制度。

擊鼓鳴冤 要求皇上主持公道 真可行? 看宋太宗如何洗雪冤屈?

犯人如果不服從判決,可以向原審判機構或上級司法機構提起申訴,要求複查。核實案情的官員必須排除之前的辦案人員,以保障複核公正。因此,如果犯人在原機構申訴,那麼這個機構必須移交同級的另一個司法機構審理,或向上級申請派遣另一位官員來處理,這被稱為“別勘”。宋初雖然限定最多申訴三次,但並不嚴格執行,犯人在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層層上訴,直到服從判決。這導致有些犯人透過申訴來拖延執行判決的時間,因此南宋孝宗以後限定每起案件最多可以申訴五次,至第五次時需由提刑司甚至皇帝親自終審。這一規定既保留了足夠的翻案空間,也能防止延遲辦案進度。宋代對於死刑判決也比之前更為謹慎,北宋中期以後,所有判處死刑的案件均需經由中央詳復後才能夠執行,儘量避免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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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宗朝著名的王元吉案就是在複審後真相大白的例子。王元吉的繼母控告他投毒謀害自己。一開始,法官根據拷訊所得口供輕率地認定王元吉有罪,要判他徒刑。他的妻子擊鼓鳴冤,要求皇帝為丈夫伸張正義。宋太宗親自審理案件後發現王元吉確有冤情,令御史臺重新斷案,查明真相。原來,實情是繼母擔心王元吉告發她與人私通之事,於是倒打一耙,搶先誣告王元吉。御史臺平反冤獄後釋放了王元吉,宋廷還嚴厲處罰了辦案不力的官員。可見覆核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貫徹“慎刑”的理念,保證無辜者有機會洗雪冤屈、平反昭雪。

宋代司法審判還講求推究證據。司法長官斷案時,必須蒐集充分的證據支撐,如果證據不充足就不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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