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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萬元買了11年前庫存表上熱搜!江蘇省消保委約談勞力士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的林女士

花費近30萬元購買到一塊11年前

庫存勞力士的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花30萬元買了11年前庫存表上熱搜!江蘇省消保委約談勞力士

6月9日

江蘇省消保委針對該事件發聲

指出本次消費維權事件

暴露了手錶行業記憶體在的問題

經營者長期態度傲慢

只敬畏市場

不敬畏消費者

花30萬元買了11年前庫存表上熱搜!江蘇省消保委約談勞力士

女子花30萬買到11年前庫存勞力士

銷售稱客人無權知道手錶的生產日期

江蘇消保委對商家進行約談

近日有媒體報道,林女士在江蘇南京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錶勞力士專櫃花費近30萬元購買了一塊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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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後,消費者因生產日期及相關售後問題進行詢問時,專櫃銷售稱,品牌方認為客人沒有權利知道手錶的生產日期,並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後相關行政部門介入發現,該手錶為11年前庫存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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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發生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並依法約談了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錶勞力士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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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保委:勞力士店大欺客

要求所有手錶品牌企業

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

6月9日,江蘇省消保委針對該事件發聲,指出本次消費維權事件暴露了手錶行業記憶體在的問題,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錶的生產日期”是經營者長期態度傲慢,只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的直接表現。此外,糾紛發生後,品牌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訴流程,只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後,才願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錶這一商品由於其使用特性,不屬於限期使用產品,國家也並無相關強制性規定。這就導致很多手錶品牌尤其是所謂“名錶”會根據傳統商業習慣,不對生產日期進行標註。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雖然在銷售時生產日期不屬於手錶強制披露資訊,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一知情權的規定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後的整個過程,交易完成後尤其是糾紛發生時,如消費者需要對產品生產日期、產地等基本資訊做進一步瞭解,商家有義務積極披露。

在新消費形勢下,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地等資訊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瞭解的需求,江蘇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當順應消費發展新趨勢,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最佳化生產鏈,對手錶生產日期進行售前標註,以供消費者充分選擇。

手錶報關手續、流轉記錄等相關資訊不應屬於商業秘密範疇,尤其當出現消費糾紛時,作為掌握完整資訊的品牌方更應當及時正面迴應。

江蘇省消保委要求

包括勞力士在內的

所有手錶品牌企業

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

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

建立售後服務體系

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