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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手記(二) | 代理機構如何自己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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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縷聰

原標題:商標代理手記(二)代理機構如何自己註冊商標

IPRdaily導讀

眾所周知,代理機構自己是不可以註冊除第4506類似群以外的商標的,此前,業內通行的處理方式是透過註冊一家新的關聯公司負責商標品牌管理或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宜。然而,在部分司法實踐當中,與商標代理機構有關聯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管、股東、合夥人甚至是親戚家屬,都有可能會被判定成“商標代理機構”,從而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制的情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條款存在呢?

關鍵詞:

惡意申請 代理機構 政策監管

眾所周知,代理機構自己是不可以註冊除第4506類似群以外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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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種感覺就好像是廚師不允許在廚房試菜。對於確實存在多元化、多行業綜合發展需要的公司來說,可謂是“戴著腳鐐跳舞”。那麼,有沒有合法合規的方式可以補救呢?

商標代理手記(二) | 代理機構如何自己註冊商標

此前,業內通行的處理方式是透過註冊一家新的關聯公司負責商標品牌管理或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宜。例如,阿里巴巴將絕大部分商標註冊在開曼群島的公司名下,而在國內註冊了“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及“知域網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承接商標代理業務。無獨有偶,騰訊自用商標基本上是以“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名義註冊,而商標業務則交由“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不同的法人主體,使用的是不同的統一信用程式碼,分別領取營業執照。從法律上來說,不同的公司相互獨立運營。未在商標局備案為商標代理機構、經營範圍中亦未含有“商標代理”的公司,本應該不會影響到自有品牌的商標申請。然而,在部分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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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與商標代理機構有關聯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管、股東、合夥人甚至是親戚家屬,都有可能會被判定成“商標代理機構”,從而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制的情形。如此一來,“商標代理機構”的範圍被擴大解釋,進一步限制了商標行業從業人員對合理使用商標的正常需要。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條款存在呢?這就要回歸到立法的本意上來。在《商標法》修訂以前,原本是允許商標代理機構如同普通公司一樣正常辦理商標申請的。然而,由於訊息不對等的因素,商標代理機構對商標事宜比較熟悉,瞭解商標的市場需求,容易形成商標的純商品化運作。過去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囤積大量商標的現象嚴重,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不利於商標的合理有效利用。於是,在2013年《商標法》修訂後加入了這條看似不盡合理但卻有一定苦衷的條款。

這對於誠實守信的代理機構來說似乎有些許的不公平。原本正大光明開門做生意,卻鬧得跟偷雞摸狗一樣。在工商註冊的時候,一些不願意公開姓名的隱名股東會透過代持協議的方式委託顯名股東進行登記,在大量的法院判例中也確認了這種形式的合法性。按照這樣的思路,商標代理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透過代持協議的方式控制代理機構,自己則可以透過自己名下的公司或個體戶合理的註冊商標。如果嫌麻煩的話,也可以直接透過代持協議的方式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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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主體是與代理機構無直接關聯的公司,然後再透過授權的方式允許關聯公司使用。例如華潤就將所有商標都轉讓到“華潤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限公司”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在便於企業運營的同時還能夠降低成本,一舉兩得。

此外,筆者還留意到近期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印發了關於《2021年地方智慧財產權業務受理視窗工作要點》的通知。通知指出,健全視窗工作人員管理機制。各有關地方要完善智慧財產權業務受理視窗人員管理和使用模式,保證視窗服務人員隊伍相對穩定,提高視窗服務的專業水平。嚴禁聘用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人員為視窗工作人員。似乎在領導的眼中,商標代理人就是一把雙刃劍,在擁有一定知識水平的前提下,確實是給社會提供了諮詢服務,某種程度上也起到了“普法”的作用。但是,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功夫再深,有時候也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所以近年來,智慧財產權人在提升專業素質的同時,更注重行業自律。如此一來,商標代理人才能夠成為德才兼備的優良公民。

註釋:

[3]張保見與中標盛世(北京)國際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7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