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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了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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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購買了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

不少網友會提出這樣的問題。

近日,思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案件。廈門一網友

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至“網路圖書館”

,結果成為了被告。

花錢買了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

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不久前,小林在亞馬遜網站,以9。99元的價格購買了某網路小說電子書。隨後,將小說的內容,釋出至一網路圖書館,供他人線上閱讀和下載。然而這個行為,卻給他惹來了一場官司。

花錢買了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

資訊公司稱

早在2014年,北京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訊公司),就

與該網路小說的作者簽署合同,獨家享有這本網路小說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小林辯稱

這是他花錢購買的電子書,

電子書和其他商品一樣,既然購買了,就可以出借和轉讓。他把電子書上傳到涉案的網路圖書館,根據設定無法多人同時閱讀,作品使用的時間和空間都是相對固定的。

小林認為,自己沒有侵權。

法院判決:侵犯了資訊網路傳播權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

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說上傳至網際網路平臺

,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資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資訊公司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資訊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小林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決

由小林向資訊公司賠償1萬元

法官說法:流轉模式仍是“互動式”傳播

法官表示,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電子書的傳播和複製都更加便捷,與傳統印刷條件下截然不同。

若電子書購買後便可在網際網路進行復制傳播,不受約束,作品的商業價值將嚴重貶損,著作權人的權益也將遭受巨大損害

雖然《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限定條件下圖書館使用數字作品的權利,但

針對的是實體圖書館

。本案所謂的“網路圖書館”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作品的內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數字作品的條件。本案中,根據亞馬遜網站公示的《使用條件》,也明確表示該平臺出售電子書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發、傳播等。

法官進一步分析,即使網路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模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閱讀,但物件仍是網際網路上的“不特定公眾” ,

限定閱讀的期限屆滿後還會繼續流轉,仍是一種“互動式”式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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