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是否應取消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國知局回覆了!

是否應該取消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完善優先審查制度呢?

此前有一位來自廣東省的網友認為,目前已經有了預先審查制度和優先審查制度,這些制度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應取消!優先審查制度,對於規規矩矩的企業,對於同日申請的新型和發明會進行同日申請的勾選,但是當對發明做優先審查時,就要放棄新型專利!

針對這一問題,中國政府網釋出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答覆。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答網民關於“建議取消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完善優先審查制度”的留言

來自廣東省深圳市的網民“ Lj”(手機尾號7596)說:我有兩個問題,第一,目前已經有了預先審查制度和優先審查制度,我認為這些制度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應取消!

實用新型專利沒有公開審查,公眾無法對專利技術提出異議,一旦新型專利被授權,就成了某些大公司打擊小公司的致命工具

,小公司做無效和訴訟都是需要大量資金的,如果對方扔出一堆專利,小公司沒法承受,還請考慮!第二,優先審查制度,對於規規矩矩的企業,對於同日申請的新型和發明會進行同日申請的勾選,但是當對發明做優先審查時,就要放棄新型專利!而

個別公司會透過PCT進中國申請發明,就可以不放棄新型,也能對發明進行優先審查,更有甚者,有些企業不勾選同日申請。

我覺得制度制定者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問題,在制定時以及把關時都能給予公平對待。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回覆: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關於您所提到的兩個問題,現回覆如下:關於問題一,我國實用新型制度實施三十多年來,在激發創新熱情、促進技術轉化、保護創新成果方面起到了重要和積極的作用。對於您提到的“實用新型專利沒有公開審查,公眾無法對專利技術提出異議”的問題,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可考慮以下措施:一是

對於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二是為了彌補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未經過實質審查的不足,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如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起現有技術抗辯。

關於問題二,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既通常所稱的“禁止重複授權原則”,所有的專利申請和專利都需要符合這一規定。

實踐中在極少的情況可能存在申請人透過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其同日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對此,任何人可以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相關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為由請求宣告相關專利權無效。在符合“禁止重複授權原則”下,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還規定了申請人可選擇的一種優惠情形,即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宣告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對於此種情形,《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2節中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於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這是由於目前實用新型的授權週期短於發明優先審查的授權週期,在同日申請中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快速獲得審批結果的情況下,不再對同日申請中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條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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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蝸牛納@納傑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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