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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漁船訊號燈分類

船舶避碰是漁業中重要組成部分,船舶號燈和號型是用來表示船舶種類、大小、動態和工作性質的燈光和型體,是互見中船舶避碰的主要資訊來源,漁民應當熟練掌握!

1。船舶從事拖網作業,即在水中拖曳爬網或其他用作漁具的裝置時,應顯示:

(1) 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綠下白,或一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所組成的號型;

(2) 一盎桅燈,後於並髙於那盞環照綠燈;長度小於50m的船舶,則不要求顯示該桅燈,但可以這樣做;

(3) 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盞舷燈和一盞尾燈。

2。從事捕魚作業的船舶,除拖網作業者外,應顯示:

(1) 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紅下白,或—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所組成的號型;

(2) 當有外伸漁具,其從船邊伸出的水平距離大於150m時,應朝著漁具的方向顯示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尖端向上的圓錐體號型;

(3) 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盛舷燈和一盞尾燈。

3。 本規定附錄二(略)所述的額外訊號,適用於在其他捕魚船舶附近從事捕魚的船舶。

4。船舶不從事捕魚時,不應顯示本條規定的號燈或號型,而只應顯示為其同樣長度的船舶所規定的號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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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漁船燈186-887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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