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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認定及“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案件管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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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認定及“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案件管轄標準確定

——(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73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對上訴人航電建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電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蓋訊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蓋訊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作出終審裁定,認為本案系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本案中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據此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017年6月28日,航電公司與蓋訊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

該協議第1條約定,蓋訊公司接受航電公司委託,為航電公司提供軟體開發服務,雙方合作模式採取人員外派和專案程式開發服務外包結合的形式。

第7。1條約定蓋訊公司在每月5日按照航電公司確認的人員實際評估及級別向航電公司提出上月付款要求,航電公司在收到付款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蓋訊公司。

蓋訊公司以航電公司並未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為由,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航電公司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

航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廣東省深圳市,應由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或是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合同的名稱為《勞務派遣協議書》,但該協議約定航電公司委託蓋訊公司提供軟體開發服務,雙方的合作模式為人員外派和專案程式開發服務外包相結合,人員派遣業務亦包含了技術開發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計算機軟體開發標的是否完成、完成程度、是否符合標準等技術性問題,因此,本案屬於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蓋訊公司因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航電公司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為金錢給付之訴,而蓋訊公司住所地位於上海市長寧區,屬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轄區,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據此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據此,裁定駁回航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航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本案應為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而非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區,故應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雖然約定由蓋訊公司為航電公司提供軟體開發服務,但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約定的是關於委託派遣人員、派遣期間、派遣人員的級別評估及結算單價等內容,並未對軟體開發的相關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該協議項下的費用支付以航電公司所確認的派遣人員的實際評估及級別為主要依據,而非以某個軟體開發完成作為結算條件,顯然該協議未涉及到具體的軟體開發任務,系勞務派遣協議。

因此,涉案協議為派遣能夠提供專業開發和技術顧問服務人員的勞務派遣協議,並非具體的計算機軟體開發協議,故本案糾紛不是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而是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因勞務派遣合同糾紛不屬於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故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規定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本案系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本案中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故可以以此確定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

上海市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關有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審理。

蓋訊公司住所地位於上海市長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撤銷原審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

撰稿人:蔡明月 袁曉貞 | 編輯:何雨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