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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微信轉賬借出錢,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案例 | 微信轉賬借出錢,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隨著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人們越來越依賴這種便捷的

無紙化支付手段。

那麼在民間借貸活動中,

沒有借條,

僅憑聊天和微信轉賬記錄,

可以起訴對方還錢嗎?

如果對方堅決不承認,

又該怎麼證明呢?

案例 | 微信轉賬借出錢,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基本案情

然而借款到期後,李某並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蹤”

。張某聯絡不上對方,無奈訴至湘潭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該案初看事實簡單、證據充分,但承辦法官在開庭前發現,原告張某提供的被告

微信名為“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矛盾

,經核實戶籍資訊李某也並無曾用名。

這個“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嗎?怎麼確定雙方的借貸關係呢?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官要求原告張某提供更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原、被告即為案涉兩個微訊號的持有人

經反覆嘗試,張某透過微信賬號繫結的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證明了自己確係借款方微訊號的持有人。並透過微信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功能,得到了一張顯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憑證。

案例 | 微信轉賬借出錢,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微信轉賬電子憑證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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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提交的證據

最終,法官綜合本案其他間接證據,根據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事實證明標準,確定該微訊號“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判決支援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無紙化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難點

——原、被告是否為案涉社交賬戶(如微訊號)的持有人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原、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難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從該司法解釋來看,持有借條的當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債權人,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充分的證據推翻。

而在新型的電子化民間借貸關係中,不存在紙質借條原件,既無可直接辨認的借條內容和借款人,也無法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借條的字跡進行筆跡鑑定,故此類案件中電子賬號的持有人身份的證明就異常重要。如在本案中,既要證明原告提供的微訊號是由原告持有,也要證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訊號是由被告持有,而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故原告承擔了該種事實的舉證責任。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欲證明原告提供的微訊號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透過登入自己提供的微訊號查詢繫結的手機號,

由法官當庭查驗原告是否為手機號碼使用人,再進一步判斷是否為微訊號持有人;而要證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訊號為被告持有,司法實踐中主要依靠對方自認,其次是透過開啟對方的微信頭像或微信相簿等內容佐證,再次是透過向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申請協助調查確認是否本人。

然而除對方自認外,

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術上的依賴性,不是常態化的取證手段。

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絕自認的情況下,法官更是無法當庭核實微訊號的持有人,即使該微訊號確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與原告虛假聊天騙取信任的情況,而在待證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原告也面臨著敗訴的法律風險。

本案因原告最終舉出微信支付電子轉賬憑證這一強有力的證據而在訴訟中“大獲全勝”,但實際上電子轉賬憑證上並無雙方身份證號碼,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與原告之間發生民間借貸關係,也即微信電子轉賬憑證的證明力亦非絕對的排他性證據,對被告是否為微訊號持有人這一待證事實,

仍離不開法官結合聊天記錄和其他證據進行自由心證,綜合認定是否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法官說法

為防範電信詐騙風險,確保社交賬戶系當事人本人操作,在僅依靠電子支付手段發生民間借貸行為時,當事人

應儘量聯合使用文字、影片、語音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向對方賬戶(如微訊號)轉賬時標註好轉賬用途並即時留存電子轉賬支付類憑證,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爭議發生後提供較為充分的訴訟證據

;同時當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謹慎管理好本人的身份證、銀行卡和微訊號等社交賬戶的賬號和密碼,防止他人非法使用遭受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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