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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債權人利益保護應引起重視!會計師和獨董責任恐難逃脫 | 財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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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康美藥業(股權)投資者索賠判決一案,引發廣泛關注。但除了股票投資者以外,還有一群損失慘重的人,應該予以關注,那就是公司債券和優先股投資者,還有借款給公司的銀行和其他債權人。

造假上市公司對股票投資者賠償,列入公司債權,參與破產重整清償,是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再一次侵害!

康美藥業一案,投服中心代表股票投資者起訴,判了賠償24。59億,金額看起來挺大,但與造假金額超過300億、市值損失超過800億相比,只能算是毛毛雨。

與此同時,康美藥業的債務超過400多億,目前處於資不抵債狀態,在走破產重整程式。

2021年11月19日,媒體報道:康美藥業重整計劃表決透過

經人民法院批准,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案特別代表人等675家債權申報人享有臨時表決權參加投票。

根據重整計劃,康美藥業債權人的債權經法律確認後將全部清償。其中,50萬元以下的債權部分,將全額現金清償;超出部分將以以股抵債、信託收益權等方式予以清償。證券虛假陳述侵權集體訴訟案確認的賠償發生法律效力後也將按此清償。

報道一出,業內有人認為,康美虛假陳述案的其他連帶賠償責任人,可以鬆一口氣了,康美藥業公司承擔了全部的賠償,其他人可以不用賠了。

但實際上這是誤讀,僅從上市公司公告和媒體報道的內容,並不能得出此結論。

破產重整計劃需要對康美的債務作出處理,這是必需的程式。判決生效後,虛假陳述案的賠償是康美的債務之一,重整計劃需要將其一視同仁納入破產重整債務本身就是必須的。而在重整計劃中,將其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視同仁進行清償也是正常的處理。

但從目前清償結果來看,康美藥業僅靠公司自身資產和實控人財產,清償比例要達到100%不大可能。那麼,不夠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會計師合夥人、獨董等還是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

而且,從法律上來說,連帶責任賠償本身並不區分先後順序,原告可以直接要求任一連帶責任人承擔賠償的。

這次起訴索賠,是股票投資者發起的。康美藥業還發行了債券、優先股和向銀行借款融資,這些債券投資人及借款銀行,也是虛假財務報告的受害者者,應該向相關責任人(實控人、簽字會計師、高管)索賠。

股票投資者是公司股東,本來是剩餘權益索取者,上市公司財產本身已不足清償已有債務,按照道理,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首先是債權人,然後是優先股,最後是普通股股東。

但現在股票投資者透過起訴,被判獲賠,判決的賠償金額成為上市公司債務。

如果上市公司能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對其他債權人並沒有影響,只是影響到新進股東利益。 但造假上市公司陷入破產危機,清償能力有限,賠償給股權投資者的損失也列入債權,無疑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再次侵害。

因虛假財務報告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建議加緊起訴,實控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對遭受欺詐的債權人,也要承擔損失。

目前股票投資者先行一步,一旦執行成功後,債權人的利益更難得到保障!

財務造假另一判決案例,五洋債的投資人起訴和索賠就是榜樣。

五洋債案二審維持原判!德邦證券和大信會計所承擔7。4億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從法律角度來說,對列入普通債權參與破產清償獲得賠償的部分,本身已經影響到其他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對這部分金額,應當允許其他債權人代為追償,即其他普通債權人可以就該金額,向其他相關責任人(實控人、中介機構、會計師、董監高)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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