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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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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

IPRdaily導讀

:在撰寫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時,可以將發明人的交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做對應。本文將從通訊網路架構特徵的角度出發,梳理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現邏輯,並總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以期為讀者提供專利撰寫工作的參考。

摘要

伴隨著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資訊隨心至,萬物觸手及”的願景正成為現實。資訊催生了空前規模的新興產業,產業驅動下的通訊類專利申請數量呈井噴式增長。被稱為資訊傳輸的“高速公路”的通訊網路也在不斷演進以滿足各種需求。大量技術交底方案基於標準化的通訊網路架構產生。作為專利從業人員,如果能夠提煉出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從特徵角度總結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專利撰寫特點,並基於該專利撰寫特點對專利交底方案進行分析和撰寫佈局,勢必會提升專利文字的撰寫效率和撰寫質量。基於此,本文將從通訊網路架構特徵的角度出發,梳理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現邏輯,並總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以期為讀者提供專利撰寫工作的參考。

關鍵詞:

網路架構特徵、通訊類方法專利、資訊

通訊網路架構介紹

圖1示例性地示出了一種LTE系統的網路架構,包括核心網部分和接入網部分。其中,核心網部分包括移動性管理實體(MME, 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服務閘道器(S-GW,Serving GateWay)和分組資料網閘道器(P-GW,Packet work Gateway)等通訊節點。接入網部分包括基站。

圖1

圖2示例性地示出了一種5G系統的網路架構,包括核心網部分和接入網部分。其中,核心網部分主要包括接入與移動管理功能(AMF,Access and Mobility Management Function)、使用者面功能(UPF,User Plane Function)和會話管理功能(SMF,Session Management Function)等通訊節點。接入網部分包括基站。

淺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

圖2

圖1示出的網路架構中,終端透過接入網與LTE系統進行通訊。其中,基站透過S1介面與核心網中的通訊節點互連;基站之間透過X2介面互連。圖2示出的網路架構中,移動終端也透過接入網與5G系統進行通訊。其中,基站透過NG介面與核心網中的通訊節點互連;基站之間透過Xn介面互連。在兩種網路架構中,移動終端都透過Uu介面(又稱空中介面)與接入網中的基站進行互連。

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分析

為了方便讀者更好地瞭解通訊網路架構,請參見圖3,為筆者針對通訊網路架構中的單個通訊節點進行建模的模型示意圖。

圖3

實質上,通訊的過程包括資訊的處理與資訊的傳輸過程。這裡,通訊節點主要實現資訊處理的功能;通訊介面主要實現資訊傳輸的功能。基於圖3可以非常明確地確定:通訊節點和通訊介面是通訊網路架構的兩個核心組成部分,資訊是通訊網路架構關聯的核心要素。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依賴通訊網路架構,還需要利用通訊資源才能實現資訊傳輸。

綜上,通訊節點、通訊介面、資訊和通訊資源共同構成了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而且,在通訊過程中,資訊是通訊的核心要素,通訊節點、通訊介面和通訊資源的功能實現都與資訊密切關聯。上述關鍵特徵或者這些關鍵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必將會是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現邏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深入理解這些關鍵特徵或者這些關鍵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能夠促進對技術方案的把握。在準確理解技術方案後,弄清楚這些關鍵特徵或者這些關鍵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與專利撰寫之間的關係,也將使得專利撰寫工作事半功倍。

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與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之間的關係

透過對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分析可以知道,關鍵特徵或者這些關鍵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是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現邏輯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創新也將會是圍繞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進行的創新。

由於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是基於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創新進行的,因此,通訊類方法專利的申請文字撰寫會與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現邏輯密切關聯。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也將會成為專利申請文字撰寫中的關鍵技術特徵。

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與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之間的關係使得通訊類方法專利的申請文字撰寫區別於其他類方法專利的申請文字撰寫,具有了獨特的專利撰寫特點。如果專利撰寫人員能夠基於該專利撰寫特點進行技術方案分析和專利撰寫,就能夠更加快速準確地把握技術方案的核心,掌握技術方案的普適性實現邏輯,並撰寫出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字。

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特點

前述部分對通訊網路架構進行了介紹,對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進行了分析,並明確了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與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之間的關係。接下來筆者將結合專利撰寫實踐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從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或者這些關鍵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角度分析通訊類技術方案的撰寫特點。主要是從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實踐中大機率會考慮的8個方面進行了總結。

1

執行主體的確定

在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撰寫過程中,一般都採用單側撰寫原則進行撰寫,以獲得清楚和保護範圍合理的權利要求。基於單側撰寫原則撰寫的權利要求僅會涉及一個執行主體。在進行權利要求撰寫時,首先我們就會確定執行主體。基於上述通訊網路架構的特徵分析,可以知道,通訊節點作為關鍵特徵,用於資訊處理、收發介面上的資訊,是網路架構的核心組部分,因此,可以明確確定通訊節點將會是權利要求的執行主體。

在專利撰寫實踐中,在空中介面側,通訊節點比較單一,我們很容易將終端或者基站確定為執行主體。但是在核心網側,由於涉及的通訊節點很多,特別是5G網路,例如,AMF、SMF和UPF等通訊節點。當發明人的技術交底書中出現上述通訊節點時,我們可能會將發明人在實施例中寫到的具體通訊節點裝置直接確定為執行主體,例如AMF裝置。但是,隨著通訊網路架構的不演進,通訊節點對應的就是一個功能上的邏輯節點,其功能的實現不再侷限於某一臺特定物理裝置,多個邏輯節點甚至可以透過一臺物理裝置實現或者同一個邏輯節點可以對應不同的物理裝置,部署非常靈活。如果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將具體通訊節點裝置作為執行主體,必然會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造成限定。

例如,一種接入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方法由接入和移動性管理功能AMF裝置執行,包括:

……。

上述示例中,隨著網路架構的不斷演進,該方案不一定由AMF裝置執行,也許是由包含AMF裝置功能的另外一種裝置執行,那麼,上述寫法就會給方案帶來不必要的限定,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綜上分析,在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撰寫時,我們需要有一種防網路架構演進的思維習慣,有必要對技術交底書中實施例的具體執行主體進行上位,將上位後的執行主體確定為權利要求的執行主體以獲得較大的保護範圍。筆者建議,根據具體場景,執行主體多采用網路裝置、通訊節點、通訊實體、網元、網路節點和邏輯節點等上位概念進行描述。

例如,一種接入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方法由通訊節點執行,包括:

……。

2

執行動作的確定

在通訊類方法獨立權利要求撰寫過程中,在執行主體(以通訊主體為通訊節點為例)確定後,就會開始考慮執行主體執行的執行動作。通訊節點的功能是資訊處理,同時,通訊節點還會從通訊介面接收資訊和/或向通訊介面傳送資訊。此時,會面臨一個問題:是從資訊處理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呢?還是從資訊接收和/或資訊傳送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呢?或者,可以這樣問:是從通訊節點處理資訊的角度撰寫權利要求呢?還是從通訊介面接收資訊和/或傳送資訊的角度撰寫權利要求呢?

通常,我們會基於如下角度考慮而選擇從資訊接收和/或資訊傳送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

2。1、與通訊介面關聯的技術特徵更容易進行侵權判定;

2。2、與通訊介面關聯的技術特徵更容易對應標準;(標準的撰寫大多是從通訊介面收發資訊的角度撰寫的)

2。3、只寫通訊介面上接收和/或傳送資訊的技術方案,而不寫如何進行資訊處理的技術方案(如何進行資訊處理的技術方案可以放在從權),保護範圍會更大。

例如,一種能力上報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方法由通訊節點執行,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分組尋呼的終端能力資訊;

其中,所述終端能力資訊,至少用於指示終端支援或者不支援透過分組尋呼的方式尋呼所述終端。

上述考慮無可厚非,在很多撰寫場景下,也必須這樣做。但是,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從資訊接收和/或傳送的角度確定執行動作。例如,資訊是預定的多個候選資訊之中的一個,可以是事先儲存在通訊節點中的資訊,也可以是從外部物件接收的資訊,因此,通訊節點獲取資訊的方式不特定。此時,如果仍然從資訊接收和/或傳送的角度確定執行動作,將對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造成不必要限定。又例如,技術方案的創新明顯在於資訊的處理過程,而並非因為接收到了某個資訊或者傳送了某個資訊。此時,我們需要從資訊處理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以尋求大的保護範圍或準確寫出發明點。

例如,一種資訊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方法由通訊節點執行,所述方法包括:

根據分組尋呼的終端能力資訊,確定終端支援或者不支援透過分組尋呼的方式尋呼所述終端。

因此,當技術方案中獲取資訊可以有多種方式時或者收發資訊本身不能夠給技術方案帶來創造性貢獻時,可以考慮從資訊處理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否則,可以考慮從資訊接收和/或資訊傳送的角度確定權利要求的執行動作。

3

動作特徵的描

透過前述通訊網路架構的分析可以知道資訊是通訊的核心要素,因此,資訊會是通訊類技術方案的核心技術特徵,會高頻次地出現在發明人的交底書中。發明人在交底書中描述與資訊相關聯的動作時,可能會採用不同的動詞進行描述,例如,接收資訊、讀取資訊、檢測資訊和監聽資訊等。那麼,這些動詞可以直接應用在權利要求中嗎?使用不同的動詞會對權利要求撰寫帶來哪些影響?如何進行區分呢?使用哪個會更加合適?

以下是對上述各個動詞的解釋:

接收( Receive):從外部物件接收,例如,終端從基站接收資訊。

讀取(Read):從儲存區域或檔案中讀取,例如,從快取中讀取資訊。

檢測(Detect):不能直接得到資訊,通常需要執行檢測程式,例如,檢測運動速度資訊和檢測影象資訊等。

監聽(Monitor):不能立刻獲得資訊,通常需要等待。

根據上述動詞的釋義可以知道,上述動詞通常都只是獲取資訊的手段,並不會給方案帶來創造性。且使用上述動詞很容易對方案的保護範圍帶來不必要的限定。

例如,以“接收”為例進行說明,請參見圖4,A通訊節點與B通訊節點之間可以進行資訊互動,A通訊節點可以向B通訊節點發送資訊。其具體實現過程為:A通訊節點將資訊儲存在共享記憶體,然後B通訊節點從共享記憶體讀取資訊。這裡,如果在進行動作特徵描述時,使用“B通訊節點接收A通訊節點發送的資訊;基於資訊……”,其實並不能準確反映B通訊節點獲取資訊的方式。如果使用“B通訊節點讀取A通訊節點儲存的資訊;基於資訊……”,又顯得撰寫方案非常下位。那麼,怎樣描述才合適呢?

圖4

筆者建議,針對不能給權利要求方案帶來創造性貢獻的“動詞”,可以遵循“寫大不吃虧”原則,對上述的具體執行動作進行上位,推薦使用“獲取”和“確定”這樣的經過上位處理的動作描述,以儘可能覆蓋多種可能的實施方式,避免動作使用不當帶來的限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落實到交底書中的方案,可以將在說明書中或者權利要求中對下位的動作進行補充描述。

例如,如果技術交底方案被描述為:接收X資訊;基於X資訊……。推薦使用:獲取/確定X資訊;基於X資訊……。然後在說明書中進一步說明確定X資訊,X資訊可以是透過接收、讀取、檢測或監聽得到的。

4

物件的確定

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實質是資訊的傳輸和處理,那麼在通訊類技術交底方案中,必然會涉及如資訊、與資訊關聯的訊號和與資訊關聯的訊息等特徵的描述。在撰寫實踐中,如果將發明人在交底書中描述的如訊號、資訊和訊息不加以區分地使用,會導致對權利要求的範圍造成不必要的限定。

為了避免混淆,以下對訊號、資訊和訊息的含義進行解釋:

訊號(Signal):強調的是形式,比如,電訊號和光訊號等。

資訊(Information):強調的是內容。“傳送xx資訊”表達的是將特定內容傳送出去,並不侷限於採用何種載體傳送。

訊息(Message):強調的是載體。“傳送xx訊息”表達的是傳送的載體,並不能體現傳送的內容。

根據上述釋義可以知道,訊號是訊息傳輸的形式,資訊是訊息承載的內容。在描述通訊類技術方案時,應該重點關注資訊內容,而不是關注資訊內容的承載方式,直接採用“資訊”的描述能夠更加清楚且合理地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因此,三者存在本質區別,需要進行細緻區分,否則會給權利要求的撰寫帶來不必要的限定。

例如,傳送指示A資訊的RRC訊息。

這種撰寫方式並不推薦,理由是:引入了“RRC訊息”這個非必要技術特徵,而獨立權利要求的核心方案中根本沒有必要限定A資訊透過什麼訊息承載或以什麼形式傳送,將A資訊傳送出去就已經表達出了方案的實質。如果引入“RRC訊息”只會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再例如,傳送A訊息。

這種撰寫方式也不推薦:A訊息為自創的訊息,A訊息具體是什麼訊息?在本技術領域中有這個訊息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能根本不知道A訊息是什麼東西,其實很不清楚。這裡,想表達的是傳送A資訊,將A資訊傳送出去就已經表達了方案的實質。

因此,推薦採用以下方式:

例如,傳送A資訊。

5

資訊與訊息之間的關係描述

資訊透過訊息的承載進行傳輸。在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撰寫過程中,為了說明資訊的承載方式,會涉及利用訊息承載資訊的描述。

例如,傳送攜帶A資訊的X訊息;

或者,傳送指示A資訊的X訊息;

或者,傳送包含A資訊的X訊息。

但是,“包含”、“攜帶”和“指示”確定的範圍實質並不相同,以下對三者進行解釋說明:

包含:包含X,X本身被包含;

攜帶:攜帶X,X本身被攜帶;

指示:指示X,並不一定就攜帶或包含了X本身;完全可以隱性指示,例如,透過特定加擾方式指示;還可以透過與X關聯的引數等指示,比如,可以基於a和已定義的規則計算得到X。

那麼,如果採用“接收攜帶(包含)A引數的B訊息”的描述,則很容易被理解為B訊息中肯定攜帶了A引數,但是,技術方案實現可能就是透過與A關聯的a指示的,如果是這樣,那豈不是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也太小了。

而採用“接收指示A引數的B訊息”的描述,由於既包括了直接攜帶A的方案,也包括了不直接攜帶A而透過與A關聯的a指示A的方案,撰寫範圍相對合理,為筆者推薦的描述方式。因此,在描述資訊的承載時,需要特別關注訊息承載資訊的描述,減少不必要的限定。

6

資訊與通訊介面之間的關係描述

資訊是透過通訊介面傳送的。在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撰寫過程中,為了說明資訊的傳送途徑,會涉及資訊域通訊介面的關係的描述。

例如,基於X介面傳送a訊息;

或者,利用X介面傳送a訊息;

或者,透過X介面傳送a訊息;

或者,經由X介面傳送a訊息。

那麼,“基於”、“利用”、“透過”和“經由”哪個更好?

“基於”和“利用”相對籠統,不夠清楚。例如,用“基於”其實很不清楚,如果原方案為a訊息經由X介面傳送出去,但讀者完全可以理解為透過X介面傳送b訊息,然後利用b訊息指示的Y介面傳送a訊息,這顯然也與“基於X介面傳送a訊息”表述一致,但是顯然沒有表達出原方案的實質。“透過”在新華字典中解釋為“以…為媒介”,“透過x介面傳送資訊”這種描述方式筆者認為比較清楚。“經由”一詞也非常清楚直觀,筆者也推薦使用。

7

資訊的透傳

資訊可以在通訊節點之間透傳。專利撰寫實踐中,通常出現A通訊節點將a資訊透過B通訊節點透傳給C通訊節點的情況。這裡的透傳,即透明傳輸(pass-through),指的是在通訊中不管傳輸的業務內容如何,只負責將傳輸的內容由源地址傳輸到目的地址,而不對業務資料內容做任何改變。那麼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分側撰寫時,使用“A通訊節點向B通訊節點發送a資訊”的這種描述準確嗎?上述方案中,需要寫B通訊節點這一側的權項嗎?

筆者認為,如果是A通訊節點將a資訊透過B通訊節點透傳給C通訊節點,那麼,請參見圖5,B通訊節點就相當於一根導線,在整個過程中這根導線只是起到了傳輸資訊的作用,可以不單獨作為一側進行撰寫。且由於B通訊節點相當於一根導線,那麼a資訊實質是傳送給C通訊節點的,那麼“A通訊節點向B通訊節點發送a資訊”的這種描述其實也並不準確。

圖5

8

通道資源的描述

在資訊的無線傳遞過程中,會使用到通道資源。通道是通訊的通道,是訊號傳輸的媒介。在撰寫權利要求的過程中,實踐中通常採用如下描述:

例如,在物理上行控制通道(PUCCH,Physical Uplink Control CHannel)上傳送資訊;

或者,傳送PUCCH資料;

或者,傳送PUCCH信令;

或者,傳送PUSCH資料;

或者,傳送PUSCH信令;

或者,執行PUCCH傳輸;

或者,傳輸PUCCH。

上述描述方式,到底哪種是正確的描述方式呢?

首先,需要明確資料和信令在通訊領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料和信令的傳輸在邏輯上是獨立的,資料特指業務資料,信令特指控制信令。其次,PUCCH一般情況下傳輸信令不傳輸資料;PUSCH既能傳輸信令也能傳輸資料。因此,“傳送PUCCH資料”是不準確的描述。傳輸PUCCH,中文意思上也有點不太清楚,因此不推薦使用,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在通訊標準中通常採用“傳輸PUCCH”的描述(例如,Transmit PUCCH)。

結語

綜上所述,在撰寫通訊類方法權利要求時,可以將發明人的交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做對應。然後基於本文從通訊網路架構的關鍵特徵角度總結的通訊類技術方案的專利撰寫特點,對專利交底方案進行分析和撰寫佈局,可以提升專利文字的撰寫效率和撰寫質量。以上是筆者針對通訊類方法專利撰寫做的初步分析,定然存在諸多不足,寫得不到位之處還望讀者海涵和指正。

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淺析通訊類方法專利的撰寫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