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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諮詢 ——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是否應當支援?

融資租賃法律諮詢 ——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是否應當支援?

引言

上接《融資租賃法律諮詢——廠商租賃模式中“選擇權”的特殊形態》之案件,作者對另一法律問題——如何定性出租人單方遠端鎖定租賃物問題進行剖析。

探 討

一、案情摘要回顧

2016年7月,某業務員登門向承租人推銷某服裝加工裝置。在向承租人詳細介紹裝置效能後,業務員表示,如果購買資金不足,可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承租人認為業務員介紹的裝置效能能滿足其生產需要,即與業務員分別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作為承租人簽署)。

租賃物交付後,未做出特定化標識,更未進行公示登記,經測試裝置效能僅能達到業務員介紹的50%,承租人即要求業務員更換或者維修,但業務員一直拖延。

承租人在支付了幾期租金後,以租賃物質量問題為由,停付租金。出租人則認為租賃物質量問題,並不影響租金支付義務,並鎖定了租賃裝置。以承租人根本違約為由,起訴全部租金加速到期。

出租人租金訴請得到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支援,但應當扣除鎖定後租金金額。承租方不服,隨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後工商登記查明,出租人70%股權、出賣人100%股權,被同一家公司(母公司)持有。另一、二審出租人未提供租賃物購買的付款證據。

二、什麼是鎖定租賃物

鎖定租賃物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租金逾期時,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繼續佔有的狀態,出租人採用技術手段,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障礙,以督促承租人及時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一種出租人單方救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在承租人租金逾期的情形下,法律只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行使兩種救濟措施:

一是繼續履行,租金加速到期。

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因此,鎖定租賃物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實務中,通常是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要求增加鎖定租賃物條款,作為租金逾期情形下的救濟措施。這也就是出租人鎖定租賃物的依據所在。

作者認為,該做法可能受到經營租賃的啟發。在經營租賃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交易的標的就是使用權,因此透過鎖定方式實質性阻止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僅有一定道理,而且效果明顯。

三、鎖定租賃物會導致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狀態不明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採取鎖定租賃物措施,會造成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狀態不明的窘境。如果租賃物原本就處於閒置狀態時,鎖定行為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一方面,鎖定租賃物是在保持承租人佔有狀態下進行的,所以出租人並沒有收回租賃物;另一方面,承租人雖然佔有租賃物,但事實上卻被剝奪了使用權,與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效果無異。

目前司法界的爭議,也就在於此——鎖定租賃物行為是否等同收回租賃物。

這種矛盾狀態,從部分司法實踐中可見一斑。

比如本案,一審法官並不支援鎖定租賃物之後的租金訴求;由於出租人不要求解約,本案也迴避了鎖定期間的租金是否作為損失計算的難題。作為訴訟案件雖然可以終審結案,但這筆融資租賃交易事實上卻無法繼續履行,各方也不知該如何了結交易。

四、在融資租賃交易當中,應當禁止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

1。如果將融資租賃交易的外殼剝去,剩下的核心就是自物抵押借款。

假如在自物抵押借款法律關係當中,借款人出現還款逾期時,貸款人是否可以在保持抵押人對抵押物繼續佔有的狀態下,採用技術手段給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障礙,來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呢?

法律界和融資租賃業界應該會得出一致的答案:不行,即使合同有約定也不行。

因為貸款人對抵押物只享有抵押權,無權阻礙抵押人使用抵押物。貸款人要麼實現抵押權償還借款,要麼放棄抵押權,總之法律規定抵押權不能以鎖定方式行使。

2。鎖定租賃物這種救濟手段的靈感來自於經營租賃,但其違背了融資租賃交易的經濟實質。

經營租賃中,交易的標的是租賃物使用權。而租金是使用權的對價。承租人租金逾期,出租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限制承租人使用權,都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理論支撐。

但融資租賃交易,經濟實質不是租賃,而是融資,租賃物的大部分風險和權益,都已經轉移給了承租人,租賃物只是出租人租金債權的類抵押物。租金是融資本息的對價。鎖定租賃物,實則是妨礙、干擾承租人的使用權,不應當屬於下述的“正當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款“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融資租賃交易完全可以脫離租賃物獨立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租賃物滅失都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基於上述兩方面理由,鎖定租賃物不適合作為出租人救濟手段使用。

當承租人租金逾期時,出租人最理性的救濟方式,應當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或者要求繼續履行,租金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最終都會走到處置租賃物,抵償租金和損失環節。

結 語

本案因案情不僅涉及出租人單方遠端鎖定租賃物,還涉及租賃物未經特定化、證據鏈中缺乏出租人付款證明、租賃物選擇權問題等存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但本文僅對其中鎖定租賃物問題展開探討。

在下篇融資租賃法律諮詢系列文章中,作者將對本案證據鏈中缺乏出租人付款證明問題進行剖析,敬請期待。

融資租賃法律諮詢 ——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是否應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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