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的?

[患者]:本來人好好的,來了只是為了做個小手術,沒想到術後出現了其他問題,醫方要給個說法,這是很嚴重的醫療事故!

[醫方]:手術後產生的併發症屬於正常現象,術前已經告知,診療過程中不存在問題,不屬於醫療事故。

[官方]:你們說的都不對!(歡迎關注和轉發哦)

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的?

事實上,上述案例在現實中普遍發生著,患者因不滿醫療結果隨時把醫療事故幾個字放在嘴邊,但醫療事故的定性並不是嘴上說說就行的,需要透過嚴格的鑑定過程方能確定該起投訴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即我們常說的“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的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的提起往往是由患方提出的,因為一般醫方不會主動承認自己的問題所在(如果承認可能就在院內調解解決了),這時患方需要藉助行政力量去舉證,即證明患方存在過錯且過錯與目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政力量也充分表明了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一項具有“行政色彩”的鑑定,其鑑定結果往往是行政機關處罰醫院或醫生的主要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往往單持一份醫療事故鑑定書,並不一定能從醫方處得到賠償,因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寫到,醫療事故鑑定不作為賠償的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地點。上面講到了醫療事故的提起一般都是患方主張的,那麼醫療事故鑑定的過程是什麼樣的呢?首先要明確首次鑑定的一般是市醫學會,因為《條例》中對首次鑑定的機構進行了明確規定,與醫療損害鑑定不同,醫療事故鑑定首次鑑定只能在市醫學會進行,而損害鑑定只要是有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都可以接受委託,這又在一定程度上給醫療事故鑑定畫上了行政的色彩,畢竟醫學會是行政機關下屬的單位。

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過程。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前需要進行抽號,即醫患雙方到場(可委託醫學會代抽)後在一個系統內進行抽取專家和替補專家的動作,這個系統裡涵蓋了本地所有有資質的專家,抽取後醫學會會通知相應專家到會,不能到會的會再聯絡替補專家,一直到能確保鑑定會正常進行。到了預定的日子,醫、患、鑑、醫學會四方均在場,由醫學會宣讀現場規則,其後是患方陳述、醫方陳述(有的地方是一方陳述,另一方離場),其後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專家進行提問,主要是為了更加明晰案情,其次是考察院方對專業問題的回答情況,以此來考慮院方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最後問答完畢後,醫患雙方就可以離開了,專家們會繼續在會場進行合議。

醫療事故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與申訴。大概在30日(複雜的可再加30日)之後可收到鑑定結果,醫患雙方對鑑定有意見的都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有充分依據的可提出重新鑑定,及省醫學會的鑑定,事實上,省醫學會和市醫學會所用專家庫是一樣的,只是再次抽號時抽取的專家不在是第一波的專家,因此這裡面值得一提的是,鑑定專家的水平和意見不可能完全相同,這就導致了鑑定報告的“人”的屬性。無法否認,很多鑑定報告科學性程度不能達到100%,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解決鑑定的目的,即能夠確認醫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

最後再提一句,雖然《條例》上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不作為賠償的依據,但是很多時候醫方若承認此鑑定報告都會按照責任程度進行賠償,因為即使去了法院做了醫療損害鑑定,責任程度也不會降低,這樣解決糾紛更加符合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和目標,對醫患雙方都是最有利的解決方式。(感謝關注和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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