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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單方終止妊娠遭到丈夫怒斥,結局讓人舒心

案例:小芳因自身原因而且已經生了兩個孩子不願意繼續妊娠,於是瞞著丈夫到一家公立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丈夫知道後勃然大怒,當面呵斥妻子及其家人,稱打掉孩子之前沒有跟他商量,侵犯了其生育權,要提出離婚,並將經治醫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做手術前沒有透過他的同意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權。

妻子單方終止妊娠遭到丈夫怒斥,結局讓人舒心

事實上丈夫說的是否有道理?有沒有法律依據,是否侵犯了其生育權?妻子當方面終止妊娠是否恰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首先,《婦女權益保護法》中提到: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一句話說透了女性具有選擇生與不生的權利,丈夫不能強迫妻子懷孕生孩子,也不能阻礙婦女正常妊娠,生與不生都是妻子說了算,這也算是對婦女的一種強有力的保護,畢竟孩子是在母親身上,丈夫永遠無法懂得那種感覺,也無法體驗懷胎十月期間的各種痛苦,所以從倫理上來說,生不生孩子由女方決定確實是比較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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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丈夫是否可以因為妻子單方終止妊娠而要求離婚呢?我們看到,在2021年新出臺的

《民法典》中做了明確規定:當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准許離婚,1。雙方自願2。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3。有家庭暴力4。有惡習,因此丈夫起訴因為妻子終止妊娠未告知而要求離婚是於法無據的,而且民法典中還

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因此如果起訴,法院一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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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醫院需要承擔因未告知丈夫相應的責任嗎?事實上,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取得了妻子及其家屬的同意後開展了一些列常規治療是合規的,除非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其他方面的差錯,否則丈夫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也是於法無據的。知情同意首要主體是患者本人,當能夠取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情況下,不需要因為別人的意見而左右診療方式,當然現實中很多時候要透過家屬的同意,其實這只是更為穩妥和友善的一種知情方式,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是必須,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如需要手術治療、患者高齡或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才一定要跟家屬告知相關內容,以確保臨床診療過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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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應該看到,雖然丈夫的各種訴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但是出現這樣的情況畢竟不是好事情,夫妻雙方仍要友好協商生育問題,畢竟為了家庭和諧和夫妻感情,像終止妊娠這種事情還是要慎重考慮並做好溝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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