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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撞人,父親報案頂包,屬肇事逃逸嗎?

去年11月末,剛拿駕照尚處實習期的小韓,駕駛重型半掛車,父親老韓同乘,沿34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當日17時許,行至344國道某處時,與橫過道路駕駛電動車的張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及乘車人孫某死亡。事故發生後,老韓提出頂包,小韓默許。隨後老韓報警,並謊稱自己是肇事駕駛員。老韓被帶離現場後,小韓也離開現場並損毀行車記錄儀。次日,小韓主動投案。後經事故責任認定,小韓負全部責任。

撞人後默許父親報案和頂包,自己亦一直在現場。這種情形是否屬於肇事逃逸行為?

答案:屬於肇事逃逸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韓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當時,小韓雖未立即離開現場,但其本人並未及時報警,同時還默許其父親頂包,在民警到達現場後亦未表明自己肇事人的身份,待父親被帶走後自己也隨即離開,並於當晚趕至停車場私自破壞行車記錄儀,上述一系列行為足以表明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心理,故其肇事後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其應當被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鑑於其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決定對被告人小韓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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