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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260盒月餅後將企業告上法庭 看一審如何判決?

電商平臺銷售阿膠人參月餅,因產品未標註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被職業打假人程某在3個平臺、4個網店購買260盒月餅,分別將銷售商、生產商、品牌方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10月18日、10月28日、11月8日被告收到來自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4張傳票,共計索賠57萬餘元。

買260盒月餅後將企業告上法庭 看一審如何判決?

透過大規模採購有瑕疵商品,對商家進行高額索賠,職業打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具有十倍賠償的主體資格,再度引發高度關注。法院是否會支援?

11月10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對程某在淘寶網店購買的60盒產品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據被告辯稱,原告系職業打假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曾以同樣理由提起相似訴訟,未獲法院支援;同期間的其他包裝標註有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產品系印刷人員工作疏漏造成,在收到市場監管局下發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後第一時間釋出召回通知和指令,不存在主觀惡意。

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原告程某有合理理由懷疑產品存在食品質量問題,雖大量購買,但被告公司不能免責,如若否認知假買假的合理性及正當性,則不利於淨化食藥品領域市場環境。判決被告退還購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

據瞭解,8月31日,當地市場監管局對被告銷售產品標籤問題釋出責令改正通知書,9月1日,被告發布產品召回通知書。原告程某在多地多次特意消費又以法律維權,且在審理中,將60盒阿膠月餅退還給被告。可以看出,程某並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並非普通消費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程某與多家公司存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多起案件在立案後,程某提出撤訴申請。

被告在收到當地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後,及時釋出了產品召回通知書。不管商家的產品是“有意”或“無意”,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對於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是否應該得到支援,使得司法裁判在支援或不支援之間長期左右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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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職業打假屬社會監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打擊生產經營者製假售假具有積極作用。近幾年,各地法院都出現過以原告並非是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為由,駁回原告索賠訴求的案件。

有媒體報道,2020年,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買海參索賠百萬”案件作出了再審判決,劉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人或他人食用該食品導致損害的事實,故未支援十倍判罰,撤銷了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十倍天價賠償,維持了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對劉某購買涉案海參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主張不予認可,因此,對其主張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日前,“網售自制香腸遭10倍索賠案宣判”,一審判決顯示,駁回“小王子”的“10倍索賠”訴訟請求。對此有網友表示,“一看就是專業的所謂打假人,其實就是敲詐的騙子”、“這種就是專門靠這個吃飯的,天天在網上找有漏洞的商家敲詐”……

如果在大量維權和索賠案件中,佔據主體和主流的不是普通消費者,而是少眾化的職業打假人,這種現象顯然不正常。2017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答覆意見指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援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01民終8484號顯示,由被告出售的產品未標註食用限量的範圍,也未將嬰幼兒、哺乳期婦女等列入不適合人群範圍,故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一審法院判決經銷商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二審法院則認為:消費者雖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要求十倍賠償,但既沒有提交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也沒有提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關於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意見,更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或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證據不足。涉案產品雖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但未按規定標註不適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綜上判決經銷商退還貨款,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經銷商支付十倍賠償金的判決結果。

該判決巧妙地避開了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比如,索賠人是否為消費者以及購買人是否受到損害等問題;堅持產品有實際危害性才構成侵權的判斷標準。

何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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