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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則)特殊規定 SP188條款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則)特殊規定 SP188條款

根據《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 規章範本》的規定,鋰電池屬於第9類危險品。但是在海運運輸過程中,交付運輸的電池和電池組如滿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規章其他規定限制,可以按照普貨運輸:

一、SP188條款如下:

(a) 對於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 克,對於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20Wh;

(b) 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 克,對於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100Wh。

受本規定限制的鋰離子電池組,須在外殼上標明瓦特-小時的額定值,2009 年1 月1 日前製造的鋰離子電池組除外,該日期前製造的鋰離子電池組可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根據本項特殊規定運輸而無需作此標記;

(c) 每個電池或電池組都是經證明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節中每項試驗的要求的型號;

(d) 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裝置上的之外,應使用內容器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發生短路。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內包裝須裝在符合第4。1。1。1、4。1。1。2和4。1。1。5規定的堅實的外包裝內;

(e) 安裝在裝置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裝置應配備防止發生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當電池組安裝在裝置上時,裝置應使用堅實的外容器包裝,容器的製造應採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裝置對之已有相當的保護;

(f) 每個包件均須作出以下標記,除非包件內的紐扣電池是安裝在裝置上的(包括電路板),或裝置安裝的電池不超過四個,或裝置安裝的電池組不超過兩個。按此理解滿足條件的鋰電池需按危險貨物進行訂艙並運輸,但運輸過程中可免除危險貨物對於包裝、積載隔離等方面的要求

(g) 除安裝在裝置上的電池組外,每個包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米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並且沒有內裝物釋出;

(h) 除非電池組安裝在裝置上或與裝置包裝在一起,否則包件總重不得超過30千克。本規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陽極中鋰的質量。

總之就是鋰離子電池通過了UN38。3的測試,並且鋰含量不超過要求值,加上正確的包裝等,就可以按照非危險品運輸。

二、《聯合國關於危險品運輸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節

試驗專案:

高度模擬

標準要求: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和無起火,並且每個試驗電池或電池組在試驗後的開路電壓不小於其在進行這一試驗前電壓的90%。有關電壓的要求不適用於完全放電狀態的試驗電池和電池組。

試驗專案:

溫度試驗

標準要求: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和無起火,並且每個試驗電池或電池組在試驗後的開路電壓不小於其在進行這一試驗前電壓的90%。有關電壓的要求不適用於完全放電狀態的試驗電池和電池組。

試驗專案:

振動

標準要求: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試驗中和試驗後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和無起火,並且每個試驗電池或電池組在第三個垂直安裝方位上的試驗後立即測得的開路電壓不小於在進行這一試驗前電壓的90%。有關電壓的要求不適用於完全放電狀態的試驗電池和電池組。

試驗專案:

衝擊

標準要求: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和無起火,並且每個試驗電池或電池組在試驗後的開路電壓不小於其在進行這一試驗前電壓的90%。有關電壓的要求不適用於完全放電狀態的試驗電池和電池組。

試驗專案:

外部短路

標準要求: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外殼溫度不超過170℃,並且在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後6小時內無解體,無破裂,無起火。

試驗專案:

擠壓/撞擊

標準要求:

撞擊(適用於直徑大於等於18毫米的圓柱形電池)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外殼溫度不超過170℃,並且在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後6小時內無解體,無起火。

擠壓(適用於稜柱形、袋裝、硬幣/紐扣電池和直徑小於18毫米的圓柱形電池)

要求電池和電池組外殼溫度不超過170℃,並且在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後6小時內無解體,無起火。

試驗專案:

過充電

標準要求:

要求充電電池組在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後7天內無解體,無起火。

試驗專案:

強制放電

標準要求:

要求原電池或充電電池在試驗過程中和試驗後7天內無解體,無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