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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十三)丨公路綠化樹倒塌砸傷路人 誰來承擔責任

案例詳情:

年久老化樹木形成“中空”導致折斷,突然倒塌砸傷路人,該誰來“埋單”?近日,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在一起林木折斷、傾倒、果實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中,支援了原告何某文的部分訴訟請求,一審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和被告某養護中心分別賠償原告何某文各項經濟損失247303。2元和189306。1元。

2020年8月17日14時許,何某文及其妻子(另案處理)將三輪摩托車停靠在縣道牆邊。18時許,原告及妻子走到三輪摩托車停車處收拾工具時,縣道一棵近30米高的白楊樹突然倒塌,將何某文及其妻子砸傷,兩人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另查明,該縣道屬被告某養護中心管理,倒塌砸傷原告的白楊樹是公路綠化樹,由被告某養護中心所有和管理。白楊樹因樹齡老化形成“中空”而折斷倒塌。

2020年6月29日,被告某養護中心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公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案件審理中,雙方各執一詞。原告何某文認為,被告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作為路權、樹權的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被告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問題並整改,是導致枯樹倒塌砸傷人的直接原因,被告理應承擔本案事故監管過錯責任。而被告某養護中心認為,原告受傷是屬於意外事件,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是因樹木倒塌受傷,砸傷原告的樹木是合同附件2《財產綜合險條款》中第四條第(八)項所列免責條款中的“植物”,不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不屬於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林木進行合理的維護,防止林木出現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時,要設定明顯標識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狀態。

本案中,折斷砸傷原告何某的樹木,其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均屬被告某養護中心。庭審中,被告某養護中心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被告某養護中心應對該樹木折斷砸傷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被告某養護中心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公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第二條“保險標的為甲方管理的公路及構築物(附清單),包括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防護工程(含護坡)及公路附屬安全防護設施”的約定,以及合同附件2《財產綜合險條款》中“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約定,公路邊種植的樹木具有防風、固土、固沙作用,應視為防護工程的一部分,亦屬被告某養護中心所有並由其養護,應認定為保險合同中的標的物。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當被保險人投保的標的物導致第三人即原告何某文受傷,將某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體適格。

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提供的《財產綜合險條款》所採用的文字、字型、符號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亦未進行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即被告某養護中心的注意。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被告某養護中心承擔的賠償責任部分,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綜上,法院作出上訴一審判決。

原標題:《以案釋法(十三)丨公路綠化樹倒塌砸傷路人 誰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