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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26年,憑什麼不跟“刑訊逼供”者死磕?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號:健譚論,ID:Wenyiyusi】

來自專輯健譚論:關注社會熱點

坐牢26年,憑什麼不跟“刑訊逼供”者死磕?

追究“刑訊逼供”者刑事責任就是為了公平正義

文/草青

這兩天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和熱議,尤其是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成了熱門話題。張玉環錯判蹲大獄26年,竟是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可以想見,如果沒有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何有26年的牢獄之災,這個賬要跟誰算?所以,非法刑訊逼供這個經常出現司法實踐上的頑疾是最直接的原因。也是到了該整治整治的時候了。

張玉環無罪歸家後,有江西高院等多家單位前來向他道歉。可以看出,張玉環以極大的理性剋制,表示接受道歉,以他的話說,26年的痛苦和折磨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決的。“搞得我妻離子散、一無所有。我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可以看出他對道歉,對國家賠償並沒有多少興趣,而最大的訴求就是追責!以此看,張玉環無罪歸來後,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在國家賠償上做過多計較,而是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的司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不僅正當的,合情合理。而且可以看出,今天草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

據央視網報道說,張玉環稱沒有殺害兩個小孩。有罪口供是受刑訊逼供做出來的。他曾6天6夜遭到刑訊逼供。最典型的是先後在進賢縣長山宴鄉派出所和雲橋派出所受到的殘酷刑訊。他描述說,偵查人員牽來兩條狼狗(應當是警犬),說如果不招,就讓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揮,一條狼狗衝上來,狂撕亂咬,張玉環褲子被撕爛,大腿鮮血直流。極端恐懼下,張玉環承認殺害兩小孩。刑訊逼供使他屈打成招,成為定罪的依據。

口供歷來是最古老的證據,從司法實踐看,認定了口供,就等於認定了基本犯罪事實。也是量刑的重要一環。古代封建統治者用“罪以供定,犯供最關緊要”,奉行的是口供至上,必然導致刑訊逼供。這種封建殘餘於今影響著我們的司法實踐,刑訊逼供這一事實,幾乎在司法部門程度不同的存在著。一些執法人員過度迷信口供,忽視對其他證據的收集。在我國,口供至上仍是發生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張玉環的“殺人口供”很能說明問題。當初對他定罪,主要採信的是他的口供。那麼,他的口供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出現的?是不是像他說那樣,是在刑訊逼供下屈打成招。這一點十分關鍵。

如果經過調查,司法人員有刑訊逼供事實,就會起訴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罪。而刑訊逼供罪的定義是指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放狼狗將張咬得鮮血直流,六天六夜刑訊逼供,顯然構成肉體傷害。

多年來,在拘留、批捕嫌疑人後的審訊中,辦案人員大多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對嫌疑人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及凍、餓、烤、曬、夜間用強光照射,不讓睡覺等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的口供。逼迫他們作出所期待的口供。這已是公開的秘密。很多嫌疑人在招架不住的情況下就會“撂了”。

我們不否認在錄口供時,有多數犯罪嫌疑人用不說、胡說、狡辯、抵賴等手段達到逃避罪責的目的。但對任何人嫌疑人,在未定罪前,他都應該有人權,任何司法機構都要講道理和政策,絕不該用刑。刑訊逼供的做法,是千百年來封建殘餘。一是有違人權。二是喪失起碼的人性。三是極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它不利於司法公正、透明、準確、合理辦案。試想,用皮肉之苦換來的證據能客觀、公正嗎?能準確無誤嗎?由於害怕用刑,一些嫌疑人只能屈打成招。

再者,在一些案件的嫌疑人中,也有一些類似於張玉環這樣含冤者。這就需要嚴加甄別。甄別之前,更要注意不可體罰。一旦實施,就會形成錯案,造成錯上加錯,從而涉及刑責。去年以來,媒體公佈的幾件獲國家賠償的無罪釋放案件,被冤者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無罪釋放後,雖沒有進行刑事追責,但都留有難以平抑的怨恨。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如果張玉環堅持要告,就要看他告的刑訊逼供能不能立案。

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應立案。在8條中,最少有三條與立案有關。它們是——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追責冤案製造者正是為了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使是司法人員,只要他的刑訊逼供罪成立,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次張玉環堅定地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說明,草民雖然弱小,但法制觀念很強。我們為張玉環這樣的公民有強烈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叫好。

如果張玉環起訴司法人員刑訊逼供罪,估計會出現兩種結果:

一種不好的結果是,26年過去,就刑訊逼供這種新的案情進行補充偵查,收集證據有一定難度,因為涉及到江西有關司法單位,他們能不能那麼秉公執公,堅持重新辦案,而且是涉及他們內部的人員,願不願意家醜外揚,是個很大的挑戰。比較大的可能,以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而以國家賠償息事寧人。

張玉環的律師王飛倒有信心,他認為,當初實行刑訊逼供時在場人員有很多,現在大部分人還在,這個事情是可以查清楚,就像我們以前代理的河北唐山廖海軍一案。後來監察委已經對當年的一些辦案人員立案,當年因刑訊逼供罪的刑警大隊隊長也已判決。這個案子時隔很長,但也能追究相應當事人的責任。

王飛認為“時間久遠不應該成為追責的阻礙”關鍵在於司法部門的決心,只要有決心不難查明的。司法機關應該以什麼樣的姿態來面對因刑訊逼供所產生的冤假錯案、願不願意去深挖類似的冤假錯案產生的真正原因、去追究製造冤假錯案人的責任?這是一個立場和態度問題。

另一種是是好的結果,就是司法機關知錯就改,勇於擔當,對這樣的案件毫不猶豫地再審,決心搞個水落石,將證據做實,查明事實,勇於追究當年製造冤假錯案人的責任,讓罪犯得到法律的制裁。也能減少或避免人為的冤假錯案,警示辦案機構不再重犯此類問題。同時,在司法實踐上贏得民心,讓正義得到申張,讓受害人得到安慰。讓民眾相信我國莊嚴的法律。

張玉環的律師王飛說:刑訊逼供屢禁不止跟追責不力也有很大關係。我們對於刑訊逼供這樣的嚴重非法取證行為太過寬容,這樣會導致違法犯罪成本太低,導致此類行為屢禁不止。以張玉環案為例,我認為是使用一個不好的手段實現了一個壞的目的,最終導致了法院的誤判。我們的再審審判如果不願意去觸及冤假錯案產生的真正原因,那麼這類案件對於法治進步的推動意義將會非常有限。

由此可見,多年來受全國人民詬病的刑訊逼供,在我國各地司法實踐中已習以為常,甚至是見怪不怪。它損害了國家的司法形象。讓受害者申訴無門、喊冤無助。讓作惡者為所欲為、橫行霸道。亟需我們從重處理,從快杜絕刑訊逼供這一危害國家和人民的犯罪行為。我們希望看到正義能得到痛快地申張,冤情能得到真正地洗清。追究當事司法人員的刑責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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