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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密碼也不行!親人過世,存款怎麼取出來?看完漲知識了

記者 葉楚榕 通訊員 王斐

近日,市民陶先生的父親去世,留有一本存摺,陶先生雖然知道密碼,但去銀行取錢時,工作人員告訴他,必須由存摺開戶人到場,如果開戶人已去世,必須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才能取款。可當陶先生去了公證處才知道,需要他在戶口所在地出具一個親屬關係證明,陶先生為此很煩惱。老人去世後,銀行賬戶裡的錢該如何取出,記者由此展開了探訪。

父親突然去世,留下存摺卻取不出錢

據陶先生介紹,他的父母在白浪工作,父親於本月初突然去世,留有一本存摺,他知道存摺密碼。父親去世後,陶先生準備將錢取出來,留給母親用於養老。

“上個月月底,我父親突然發病,我就去取錢,可是銀行卻表示需要存摺戶主本人來取,我告訴他們老人住院了,他們表示,如果我父親意識清醒,銀行可派人去當面確認,但當時我父親已經昏迷,因此取錢的事就延遲了。” 陶先生說,本月14日,他帶著母親去銀行取錢,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存摺戶主去世,則需要去公證處開一個遺產繼承公證。

記者聯絡到這家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陶先生的父親在世的時候,存錢時為了安全起見,選擇的取款方式為本人憑證辦理,因此如果取錢的話需要本人拿著身份證來辦理。陶先生的父親去世後,需要陶先生去公證處辦一個存款繼承公證,才能取出錢。為此,銀行將公證處的諮詢電話給了陶先生。

從銀行出來後,陶先生隨即去了北京路市民服務中心市公證處辦事視窗,準備辦理公證。工作人員在瞭解到陶先生的情況後表示,需要陶先生回老家辦理一個親屬關係證明。

“我是家裡的獨子,不存在和其他兄弟姐妹分遺產的問題,我也知道存摺密碼,為什麼取款這麼麻煩呢。”陶先生說,由於他的老家在竹山縣秦古鎮,加之平時工作忙,他一直沒有回老家辦理相關證明。

和陶先生有類似經歷的還有市民曾先生。曾先生的父親於今年8月去世,留有兩張銀行卡,但曾先生不知道密碼。去銀行諮詢,對方告訴他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即可取出存款。曾先生到公證處後被告知,由於曾先生還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果曾先生想取出這筆錢,需要其他兄弟姐妹都到公證處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並簽訂放棄繼承權申明書。

曾先生有兄弟姐妹4人,父親在世時,曾先生與其他兄弟姐妹商量,父親的生活起居由他照顧,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東西全部歸他,“好在我們兄弟姐妹感情很好,他們都願意簽字。試想下,如果兄弟姐妹關係不太好,只要其中一個人不簽字,那麼這個錢就取不出來了。”

市公證處:建議老年人早立遺囑

針對陶先生和曾先生遇到的煩心事,記者隨後採訪了市公證處副主任駱瑋瑋。駱瑋瑋介紹,老人去世後,其銀行賬戶裡的財產就變成了遺產,而遺產的繼承是需要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進行的,死者生前沒有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死者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這就是需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的原因。

除了辦理親屬關係證明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證明死者與家屬的關係呢?駱瑋瑋表示,如果父母、配偶和所有子女都在一本戶口簿上,就可以憑戶口簿來證明。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子女成年後戶口遷出,戶口沒有登記在父母一起,也有的父母去世了,戶口登出後換髮新的戶口簿,這些情況就無法僅透過戶口簿來證明,因此還需要透過其他方法來證明死者的家庭成員狀況,如可以到戶籍部門查檔證明親屬關係;死者生前有工作單位的,還可以到人事部門查檔,憑幹部履歷表證明親屬關係。

如果死者沒有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無法開具證明該怎麼辦呢?駱瑋瑋表示,這種情況下,死者如果立有墓碑,碑上寫有家庭成員結構的,墓碑照片可以作為親屬關係的輔助證據使用。

針對曾先生的情況,駱瑋瑋表示,之所以銀行不能讓曾先生取款,是因為銀行不確定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有多少,法定繼承人之間如何協商遺產的繼承分配,因此要求公證。 “如果提前沒有簽訂書面的遺贈扶養協議,老人去世後,其他子女不承認有遺贈扶養協議,而扶養人提供不出證據證明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及協議內容的,遺產就不能按協議來執行,而是按法定繼承的規定,所有法定繼承人都有權繼承死者遺產。”駱瑋瑋說。

對於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當面簽字,也有不少市民表示,如果兄弟姐妹在外地甚至出國了怎麼辦?對此,駱瑋瑋表示,繼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棄繼承的,可以委託辦理。市公證處還開展了便民措施,對於遺產財產在3萬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小額繼承的程式,由要求繼承的繼承人來公證處現場,其他繼承人可透過辦理人提交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原件、放棄人持放棄繼承權申明書以及身份證的照片即可辦理。此外,市公證處還提供上門服務、預約服務。

駱瑋瑋同時建議,老年人應該早立遺囑,方便繼承人按遺囑來執行,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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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這些事項需注意

陶先生和曾先生遇到的問題,歸根結底屬於遺產繼承問題。對此,記者從市公證處瞭解到了辦理繼承權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和注意事項。

1、所有繼承人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戶口簿);被繼承人未登出戶口的,提供其身份證或戶口簿。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1)醫院開具的《死亡醫學證明》;(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證明;(3)火化證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5)特殊情況應當開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3、親屬關係證明。(1)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2)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3)公安機關出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4)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墓碑照片、履歷表、公證書等。

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遺產權屬證明。(1)房產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資訊、拆遷或置換協議);(2)動產證明(存單、銀行卡及存款明細表、公積金證明、股權證明、基金明細表等,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公證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和其任現職證明)。

5、死者生前婚姻狀況證明。(1)原配夫妻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2)涉及再婚的,應提供相應證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或者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7、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均應到公證處辦理證明。(1)繼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棄繼承權的,應到當地公證處(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大使館、領事館)辦理《委託書公證》,由受託人持該公證書到公證處辦理。(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宣告。繼承人在外地的,應當到當地公證處(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大使館、領事館)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由其他繼承人持該公證書原件到公證處辦理。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死亡證明或者親屬關係證明的,應當提交兩件以上足以證明相關死亡事實或者相關親屬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8、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