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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處罰被加罰,經營2袋過期食品共罰16萬元,嚴重者得坐牢

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生產經營,是每個食品及相關單位執行的基本準則,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多家媒體就報道了這樣一條訊息:一家幼兒園經營2袋過期食品,被罰款16萬元。

不履行處罰被加罰,經營2袋過期食品共罰16萬元,嚴重者得坐牢

不履行處罰被加罰,經營2袋過期食品共罰16萬元,嚴重者得坐牢

不履行處罰被加罰,經營2袋過期食品共罰16萬元,嚴重者得坐牢

食品行業眼發現,如果經營過期食品情節嚴重的話,不僅要被罰款,當事人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身陷囹圄!

據珠江時報2019年5月17日報道,2018年3月6日,佛山南海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大瀝某幼兒園檢查時,在其廚房冰箱中發現2袋已開封使用的腐竹,2袋食品的外包裝上顯示的出廠日期分別是2017年10月19日和2017年10月25日,保質期均為1個月。照此推算,這2袋腐竹食品都已過期3個多月,但腐竹旁邊並沒有設定“已超過保質期”“不得使用”等提示文字。這些腐竹屬於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執法人員對涉案腐竹進行扣押。

南海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經過調查後,認定該幼兒園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125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幼兒園進行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80000元。

涉事幼兒園不服行政處罰,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在經歷一審和二審之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南海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事幼兒園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罰款8萬元的處罰決定,南海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該幼兒園加處罰款8萬元。最終,該幼兒園被罰款共計16萬元。

幼兒園是人員密集場所,幼兒是每個家庭的重點呵護物件,也是祖國的未來。保護幼兒健康安全,需要父母、幼兒園、政府機構等多方力量共同參與。在幼兒園裡,老師就是孩子的保護者。幼兒園不僅要教孩子讀書識字,讓他們精神愉悅,還要給他們安全的食品。由於幼兒年齡小、身體發育不全、對有害物質的抵抗力弱,所以,幼兒園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比成人場所要更加嚴格。

我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包括幼兒園在內的校園食品安全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並專門出臺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加強學校(含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學校食堂所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做了嚴格規定:學校食堂禁止採購、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包括: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學校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等等。

關於學校食堂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能經營過期食品的規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有嚴格規定之外,產品質量法也有相關規定,主要包括:1。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2。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3。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提到,如果銷售失效產品,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經營過期食品,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涉事者有可能被判刑,進入高牆內、接受改造。

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食品行業眼呼籲,為了千千萬萬幼兒的健康和民族的強盛,廣大幼兒園應該積極落實食品安全第一人的主體責任,使用合格原輔料、加大食堂衛生管理力度,向孩子們提供味美可口、營養豐富、安全放心的好食品,竭力呵護祖國花朵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