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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反欺詐手段升級:殺親、傷親騙保將入“黑名單”,六大風險行為碰不得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駭人聽聞的“殺妻騙保”、“殺子騙保”案件在引起輿論熱議的同時,也倒逼了意外險行業反欺詐措施的更新升級。11月12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針對近年高發的殺親、傷親騙保等亂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於近日製定意外險“黑名單”、“灰名單”標準,圈出六種風險行為,劃定由重至輕四個風險等級評定標準。業內人士認為,意外險“黑名單”的建立可減少騙保騙賠事件的發生,同時保險公司還可以設定限制性的合同條款,以防範客戶的道德風險。

《保險行業意外險風險名單評定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顯示,涉及欺詐的主體將被透過定性和定級兩個步驟列入風險名單。其中,在定性方面,保險公司方面發現主體具有下列六類行為之一的,可將其納入風險名單,包括: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誇大損失的程度;故意不如實告知。

而在風險等級評級方面,《意見稿》由重至輕劃分了四個等級,依次為:主體因風險行為被權威機構(法院、行政機關等)刑事判決或行政處罰;主體因風險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主體的風險行為尚未達到一、二級認定標準,但對行業造成影響;主體的風險行為尚未達到一、二、三級認定標準,但對3家以下(不含3家)保險公司造成影響。

同時,根據《意見稿》,該評定應採取動態更新機制,並遵循等級從高原則。

上述六大風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在近期也頻頻發生。9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男子楊某發為騙保,將其自己的親生兒子楊某科推下海;9月29號,浙江台州椒江區一林業局38歲男子引誘結婚僅兩月的妻子服毒致死,試圖獲取意外保險賠償……“殺子騙保”、“殺妻騙保”,都屬於六大風險行為黑名單中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同時,在虛構保險標的、事故造假等方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保險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保險法研究會理事張俊巖還舉例說明了意外險理賠中另一亂象: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由於理賠涉及環節多、手續複雜,社會上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交通事故理賠中介”,俗稱“人傷黃牛”。“人傷黃牛”與個別鑑定人相勾結,先誘騙傷者代為理賠,再串通鑑定人虛構傷情,進而虛假報告訴訟騙保,嚴重擾亂了責任險、意外險等業務的正常經營。

“保險欺詐對保險業傷害極大。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保險欺詐防治機構,其中,加強行業資訊交流共享,透過資訊科技與大資料,最佳化反欺詐模型,是防範保險欺詐的有效措施之一。”張俊巖表示,“黑名單”“灰名單”等措施的出臺,有助於保險公司更好地識別與區分使用者,從而減少騙保騙賠事件的發生。

此外,張俊巖也指出,針對這些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詐騙行為,除了嚴格的核保、核賠環節外,保險公司還可以設定限制性的合同條款,以防範客戶的道德風險。

而另一方面,消費者在投保意外險時,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張俊巖分析稱,從《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內容來看,消費者投保意外險時還應該注意銷售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強制搭售和捆綁銷售等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行為。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是否存在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客戶資訊是否有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