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為啥說這些所謂的“催收”沒資格說逾期使用者是“逃廢債”呢?

為啥說這些所謂的“催收”沒資格說逾期使用者是“逃廢債”呢?

說起逃廢債,大家都應該瞭解逃廢債完全是

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不是所有的欠債都是逃廢債,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說,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

大家記著是

“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

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來源,或者雖無收入來源,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我們通常把前一種稱之為“惡意逃廢債”

而根據我們近日對於100位被所謂“催收”稱之為“惡意逃廢債”的網貸使用者進行調研,其中有79位如果按照法定理論36%利率紅線計算的話,他們還款的額度均超80%,而他們至今還在因為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債務惡意騷擾著他們。

其中有11位已經按照24%年化綜合利率標準償還完債務了,而他們目前面對的是諸多陌生的催收人員肆意侵害,而從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來,24%的年化綜合利率已經是很高了,因為目前銀行的基本理論的LTP的4倍是15。4%,所以說,這11位網貸使用者基本上完成償還義務了。

還有3位是因為長期遭受陌生的催收人員惡意騷擾,導致其失去工作,說白了就是失去了經濟來源,更是失去了償還的能力,最關鍵的是,他們也失去了履行償還貸款的能力,而這部分網貸平臺

歸根究柢

是這些所謂的催收人員逼的失去經濟來源的。

還有7位不用說,有三位目前正在接受心理醫療,2位已經在法院起訴網貸平臺,有1位失蹤目前家人聯絡不上他。

為什麼我們會說這些所謂的催收人員沒有資格說逾期的網貸使用者是在“惡意逃廢債”呢?

因為,這些人到底是誰?目前誰都搞不清楚,他們到底是催收還是“涉黑”的非法討債組織也目前我們也無法進行認定,畢竟我們現在就連他們最基本的公司主體資訊都沒有。

而認定“逃廢債”的定義是,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後,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義務的人,可這些所謂的催收口中所謂的“逃廢債”,完全就是他們為了達到目的而要挾逾期的網貸使用者,你們說這樣的人談何有資格說逾期的網貸平臺是“惡意逃廢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