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轎車因超車駛入對向車道,與對面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相撞,
造成電動車駕駛員死亡。
2020年10月30日,廣西玉林市陸川法院審結該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5日13時41分,
被告人林某駕駛一小轎車沿“清湖—塘寨”線路由塘寨往清湖方向行駛,被害人黃某駕駛一電動腳踏車反方向行駛,行至“清湖—塘寨”線的2KM+100M路段,林某駕駛的小車往左超車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死亡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
林某駕車駛離現場。
(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經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林某承擔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林某於2020年6月5日16時許向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清湖中隊投案自首,
並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38000元喪葬費,除此之外尚未支付其他賠償費用。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
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肇事逃逸後果都有啥?
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溫馨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後,各位駕駛人要正確面對積極保護現場、救助傷者,切莫存在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