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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 !廣西陸川一小車撞死人後逃逸,被判刑14個月?!

駕駛轎車因超車駛入對向車道,與對面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相撞,

造成電動車駕駛員死亡。

2020年10月30日,廣西玉林市陸川法院審結該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震驚 !廣西陸川一小車撞死人後逃逸,被判刑14個月?!

(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5日13時41分,

被告人林某駕駛一小轎車沿“清湖—塘寨”線路由塘寨往清湖方向行駛,被害人黃某駕駛一電動腳踏車反方向行駛,行至“清湖—塘寨”線的2KM+100M路段,林某駕駛的小車往左超車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死亡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

林某駕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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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經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林某承擔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林某於2020年6月5日16時許向陸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清湖中隊投案自首,

並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38000元喪葬費,除此之外尚未支付其他賠償費用。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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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於網路,與本文無關

肇事逃逸後果都有啥?

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震驚 !廣西陸川一小車撞死人後逃逸,被判刑14個月?!

溫馨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後,各位駕駛人要正確面對積極保護現場、救助傷者,切莫存在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