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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可以為入住人以外的人員辦房卡嗎?律師解讀:特殊情況可以,需經相應稽核

封面新聞記者 張奕丹

近日,阿里巴巴“女員工自述遭侵犯”一事引發社會關注。網路流傳該女員工自述長文提及,其在山東濟南出差時遭灌酒失去意識,被男同事送回酒店,該男同事後又偷偷辦理其房間的房卡,並多次出入。8月8日,濟南警方在微博迴應稱,正積極調查取證。

酒店可以為入住人以外的人員辦房卡嗎?律師解讀:特殊情況可以,需經相應稽核

網傳女方自述文章截圖

酒店可以為入住人以外的人員辦房卡嗎?律師解讀:特殊情況可以,需經相應稽核

警方通報

在日常情況中,酒店是否可以為他人辦理房卡?如果發生意外,需要承擔責任嗎?

此外,客人在餐廳聚餐,若顧客醉酒後遭侵害,餐廳需要承擔責任嗎?

北京市民法典學習宣傳團講師、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表示,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內容,包括餐廳、酒店在內的所有經營者都需在合理限度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原則上,酒店不該為他人辦理房卡,但特殊情況下,經過相應的稽核後,可為他人辦理。

毫達(成都)律師事務所孫順發認為,酒店擅自給他人辦房卡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入住人損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酒店可以為他人辦房卡嗎?

毫達(成都)律師事務所孫順發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酒店來訪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到前臺登記後方可進入客房。工作人員擅自給他人辦理房卡,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入住人損失的,應當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則表示,從原則上來說,酒店不應該給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人辦理房卡。“但是基於特殊情況,比如男方跟酒店說她喝得特別醉了,需要進屋進行看守照顧,酒店很難說不讓他進門。”

安翔表示,法律對共同飲酒人也有義務要求,要求其對醉酒者進行照料。“因為真的這人在裡面喝多了,吐了窒息了,酒店如果不讓他進門,又從另一個角度覺得他不合理。”

侵害發生後,酒店是否有安全保障過錯?對此,安翔表示,需看具體情況,若酒店沒有盡相應的稽核義務,如未提前問訊開卡目的,則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酒店不可能像派出所似的實質上去查證,但它起碼要詢問,做出一個形式上的判斷。”

“如果酒店提前核實目的,男方說是為了照顧,女方也確實喝到爛醉如泥了,有需要照顧的情形出現,男方也沒有在屋裡過夜,那從這個角度來說,我不認為酒店應該承擔責任。”安翔表示。

聚餐後醉酒被侵害,餐廳是否需要擔責?

聚餐後被侵害,餐廳需要擔責嗎?安翔表示,餐廳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內盡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明顯的現場就有的性侵行為,那麼很難去指責餐廳的。如果侵害特別明顯,比如女方都呼救了,餐廳都不介入制止,那餐廳就有責任的。”安翔表示。

“舉一個例子,人販子帶著拐賣來的孩子坐火車到外地,你能因為乘務員沒看出來這是人販子,而追究鐵路部門的責任嗎?不可以的。但如果已經非常明顯了,在查證身份證、票證的過程中,應當發現疑點了,而沒有做安全保障工作,導致孩子被拐賣,這種情況下,他需要承擔自己的過錯所對應的責任。”安翔表示。

孫順發表示,對於第三人在餐廳內性侵醉酒的顧客,餐廳作為經營者,屬於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但如果是醉酒者被第三人帶離餐廳後實施的性侵行為,只要不存在事前共謀或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是為了實施性侵而帶走顧客的事由,餐廳不承擔法律責任。

孫順發也表示,對於醉酒等特殊客人,經營者應當承擔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內的特殊服務義務,如助其醒酒,照料休息等。但對於醉酒者而言,法律並沒有強制經營者給予特殊關注,醉酒者仍然屬於法律所確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因醉酒導致的自控力下降,摔傷機率增加等風險,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

“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孫順發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主要在於防止他人遭受義務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和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不應該是無限延伸的。”孫順發解釋。

安翔也表示,所有的經營者和組織者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不是無限的,是在合理限度內的。“民間的一些組織者也同樣有這樣的一種義務,只不過在最後的司法實踐中,是以你的組織活動和組織主體的專業性,和是否收費作為一個判斷標準。如果你是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情況下,如果你特別不專業,那可能相應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從餐廳和酒店從業者的角度,根據當時事發時的外觀,能判斷女方可能會遭侵害,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那他們可能承擔一部分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安翔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