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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退送別離職員工者,只會把路越走越窄

日前,杭州市某企業一員工發帖吐槽:得知一同事要離職並離開杭州,我們幾個人和已離職小夥伴難得聚在一起吃了個散夥飯、發了個朋友圈,結果悲催了……公司老闆看到後在公司群發飆:“請在照片裡的各位明天自己提交辭職報告!謝謝!請你離開我的公司!”(7月1日《錢江晚報》)

勸退送別離職員工者,只會把路越走越窄

和離職同事吃個飯,送別下,也要被解僱?

我也曾有過三次入職和離職的經歷。入職時,領導組織同事請吃飯,歡迎加入團隊;離職時,還是領導組織同事請吃飯,表示送別,足夠仁義……

勞動者到企業入職上班,說穿了,就是做了樁關於人力資源的買賣。

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換取薪酬等待遇;企業提供薪酬等待遇,換取勞動者人力資源,給企業創造價值……那麼,勞動者離職,就意味著買賣中斷,正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不傷和氣,才是人情常理。

該公司老闆不僅對離職員工視若仇寇,而且“恨屋及烏”的遷怒、株連到吃散夥飯、送別離職員工者,要一律解僱,這也未免太小肚雞腸,太偏狹了。

勞動者當然要受企業各項管理制度的約束,但也僅限工作時間之內;至於工作八小時之外,譬如和誰吃飯,完全就是私域之事。公司老闆並管不著。

勞動者在公司裡,當然彼此間是同事關係;但在公司外,也不排除有私人交往,也不妨是朋友關係。那麼,朋友要走了,吃個散夥飯,送別一下,實在是人之常情。

勞動者不是公司老闆的家奴,不是其人身附屬物。公司老闆無權要求要求員工進行選邊站隊,和自己保持一致,不準其和離職員工有任何交往,對其私域事務進行干預。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單方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諸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與離職同事吃個散夥飯,當然並不在其中。公司老闆若以此解僱員工,是違法的。

該公司老闆不是直接辭退,而是進行勸退——要求“自己提交辭職報告”,自也有著他的精密算計。員工自己提出離職,企業是不用賠償的。而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則不僅要賠償,而且是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內容則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這些參與散夥飯的被勸退員工,還真不能著了該公司老闆的道兒,而得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拒不主動離職;若該公司老闆執意違法解僱,就讓他付出雙倍經濟賠償的法律代價。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有人入職、有人離職,本是職場稀鬆平常之事。

注重員工待遇,遵守法律,尊重員工合法權益,才是留人之道。但凡有胸襟見識的企業老闆,也是把一應員工——無論在職的,還是離職的,都視為企業財富倍加珍惜的。雖然有的員工因種種原因離職了,但只要那份同在一口鍋裡吃過飯的情誼在心頭,那他就可作為企業的人脈資源存在,在企業有需要的時候幫上力所能及的忙。而把離職員工視若仇寇,甚至遷怒參與散夥飯的在職員工,只會導致企業離心離德,把路越走越窄、越逼仄。

(來源:愛上評論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