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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吳春紅申請河南高院再審無罪賠償案

文 | 本刊記者 沈洋

轉自:中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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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紅,18年前捲入一起投毒殺人案。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認定,這是一起投毒殺人案,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兇手”。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其後,商丘中院第4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高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20年4月1日,吳春紅案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被改判無罪,當庭釋放。至此,吳春紅已被羈押5611天。

被改判無罪後,吳春紅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1872萬餘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972萬餘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等。同時,吳春紅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範圍內,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20年8月6日,河南高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對於這一賠償金額,吳春紅及其家屬表示不滿,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太低了,父親16年的冤獄,只有6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說。

2020年8月13日,吳春紅遞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申請金額仍為1872萬餘元。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吳春紅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

2021年4月,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議決定,針對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案,賠償金額從262萬餘元提高到314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從68萬元提高到120萬元,佔自由賠償金比例從約35%提升至約62%。

據瞭解,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首個依照“後果特別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人身自由賠償金50%以上酌定”條款作出賠償決定的重大冤錯案件。

專家點評

新時期證據理念的堅守與機制保障

文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王志遠

吳春紅案歷時十餘年,經11次審理,終於以無罪判決告終。應當說,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再審判決的結論無疑是非常可取的,對新時期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司法職業倫理建設均可起到啟迪作用。

關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作了明確規定,核心就是“證據確實、充分”。然而,從當下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未能充分貫徹法定的證明標準要求而作出有罪判決的情況仍不時被發現。僅就吳春紅案前後三次發回重審這一點而言,即可反映出該案認定有罪的事實根據非常薄弱。而正如無罪再審判決書中所指出的,本案之所以應當被改判無罪,就是因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其中,最為重要的有兩點:第一,除吳春紅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吳春紅進入被害人家的廚房並實施投毒行為;第二,吳春紅的有罪供述多次反覆,且對多個犯罪細節供述前後不一致,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對於缺乏關鍵事實證據支援的有罪判決案件,透過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其意義不僅在於“正義的實現”,也提醒司法者要始終保持對證明標準要求的恪守。

恪守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疑罪從無原則的要求。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是保護公民免受不當刑事追訴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訴訟法》中,疑罪從無是對“社會保護”與“人權保障”這對法律價值的當代平衡與選擇。針對吳春紅投毒殺人這一“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典型疑案,原審司法機關在三次有罪判決被髮回重審、證據明顯不充分的情況下仍堅持有罪結論。這說明疑罪從無理念並未在原審法院的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指導作用。就此而言,本案的無罪改判,在司法觀念實踐確立層面上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吳春紅案審理的艱難過程,不僅反映出制度執行和觀念確立的不足,更體現出法律人群體建設的任重道遠。法律人群體的合格與否,不僅取決於其是否能夠解釋適用法律,也取決於其是否能夠堅守正確的司法理念。該案所反映的正是法律人不能堅守疑罪從無理念的問題。當代社會生活方式急劇變遷,犯罪事實的認定工作面臨不同於以往的情境。如在網路生活情境,原有的事實認定經驗往往無效,此時如果缺乏能夠堅持正確司法理唸的合格法律人,法治建設事業就可能因為更多的不當判決而面臨更大挑戰。吳春紅案雖然是一起發生在18年前的刑事案件,但其正確改判卻足以引起決策者對合格法律人群體建設的重視,應當說正當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