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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起拍新車卻拒絕交付,這合理嗎?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一元起拍

全新

汽車

是人品爆發還是競拍噱頭?

缺貨解約退款

是正當處理還是不誠信經營?

數字經濟、網路消費下

低價拍賣“熱”,成功交付“冷”

看司法裁判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觀司法裁判如何界定網路經營的合理邊界

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電商產業飛速發展,線上購物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際網路交易模式中,網路拍賣模式日益成熟,已經向包括珍品、日常消費品、司法拍賣等領域滲透,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特別是許多商家會使用

“一元拍賣”、“一元起拍”、“新車”、“好物”

等噱頭吸引流量,但最後可能因為成交款過低而拒絕交付。

在認定該類案件的違約責任時,法院將尊重商事活動“意思自治”、“契約精神”的要旨,優先考慮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則應以原告可以期待的利益作為實際損失賠償的標準。本案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入價格認定機制詢價的成功案例,既獲得了雙方當事人對於價格損失的認同,又節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利於增強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某拍賣公司在阿里平臺釋出拍賣公告稱,其以一元低價拍賣奇瑞瑞虎

全新汽車

,並公佈該汽車車商指導價為14。98萬元,同步釋出汽車實物圖。王某某看到這一公告,心動不已,遂在阿里平臺註冊並預付了5000元定金,參與拍賣,並以成交價22001元成功拍得此車。

時隔幾日,王某某接到拍賣公司的電話,稱該品牌該型號的汽車都沒有貨,王某某拍得的汽車不能交貨了,但拍賣公司可全額退還款項。王某某認為拍賣公司3、4月份拍賣的車輛都成功交付了,現以“一元”低價吸引消費者購買,隨意解除合同和退款,是不誠信的行為,構成欺詐,遂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要求拍賣公司退還全款,並主張三倍賠償。

拍賣公司辯稱:

該車輛系第三方公司委託其拍賣,其釋出公告的時候不知道第三方公司會無貨,其在3、4月份拍賣成功的車輛都正常交付了,5月拍賣成功的3輛汽車,包括王某某在內均無法交付,是因為第三方公司說沒有貨了,拍賣公司同意把拍賣款全部退還給王某某,但是所謂的賠償應由第三方公司賠償。

一元起拍新車卻拒絕交付,這合理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作為拍賣主體,是否應承擔交車不能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是否適用三倍賠償。

王某某透過網路競價方式購買汽車構成要約,頁面顯示競價成功構成承諾,拍賣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義務。現王某某已按約支付全部競價款,拍賣公司未能按約交付車輛,構成違約。本案《競買須知》第20條,排除了拍賣公司作為拍賣方的責任,系單方作出,應認定為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未盡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根據拍賣法的規定,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現王某某選擇拍賣公司主張權利,應予支援。

本案拍賣公司未能交付標的汽車,但不存在採取積極或消極的方式進行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的情形,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欺詐”情形,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三倍懲罰性賠償。本案《競價公告》和《競買須知》未約定相關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拍賣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因拍賣公司確實無法交付車輛,綜合考量涉案車輛的市場評估價格,法院判決拍賣公司退還王某某車款22001元、佣金1100。05元,並賠償損失46679元。

本案判決後,拍賣公司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槌心語

一元起拍新車卻拒絕交付,這合理嗎?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費美娟

剛拿到這個案件的時候,我就感到這個案件與一般拍賣合同案件的區別,一是本案拍賣公司採取現在網路上比較流行的

“一元起拍”的競買模式

,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引發網路熱議;二是一般情況拍賣合同糾紛主要討論的是拍賣主體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案討論則是交付不能時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那麼問題來了,拍賣公司一般都不是所有權人,能否承擔交付不能的責任,如果需要承擔責任,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是否可按原告主張的三倍賠償計算。

在法律事實的查明方面

本案被告拍賣公司在阿里平臺釋出競買公告構成要約邀請,本案原告作為網路競買人,透過阿里平臺競買車輛的行為構成要約,頁面顯示競價成功即為網路拍賣人同意,即為承諾,雙方間的拍賣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在交付義務的確定方面

根據拍賣法第24條、第40條的規定:被告不能按約交付車輛,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向拍賣人或委託人主張權利。對於被告抗辯能否在《競買須知》中作出排除己方責任的條款,從而逃避法律責任的情況,該條款系被告單方作出,目的是排除被告作為拍賣方的責任,應認定為格式條款。

依據民法典第497條的規定:

拍賣公司單方作出的格式條款,不僅未以加黑加粗方式提示,還減輕了被告的責任,對買受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拍賣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賠償數額的認定方面

對於這一問題,雙方爭議較大,原告堅持被告以“一元起拍”的噱頭吸引流量,最後不能交付,構成欺詐,應支付三倍賠償款。被告則認為雙方並無交付不能時的違約承擔條款,因此無需支付違約金,僅同意退還全部貨款。對於這一問題,我首先關注的是,本案原告以拍賣方式購買汽車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行為”,原、被告是否屬於該法調整的物件。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

原告購買汽車的行為符合正常消費活動,本案被告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企業,其經營內容是為委託人和競買人提供交易平臺並以自己的名義與競買人達成交易,拍賣人收取的佣金為其營利來源,屬於法律規定的經營者。因此,本案原、被告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物件。

既然雙方都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物件,那麼本案情形是否符合該法“欺詐”的定義呢?本案被告僅在於未能交付汽車,未採取積極或消極的方式進行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判斷,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情形,因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三倍懲罰性賠償

因本案雙方合同未約定交付不能時的違約責任,我認為本案賠償款項的確定,應考慮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我注意到本案涉案的汽車並非市場流通款,即這輛汽車並非是市場正常銷售模式下的貨物,而是汽車公司製造的拍賣專用款,因此所謂的市場指導價,也僅能作為指導所用。根據被告提供的以往成功拍賣記錄看,交易價格也遠低於該指導價。因此如何確定原告實際損失,也是本案的審理難點。為此,我瞭解到

蘇州市價格認定局在我院成立了蘇州市首家價格爭議調解工作站

,可接受我院財產類案件的評估、鑑定委託,速度快、零費用。我將這個案件的情況委託給該局專家後,專家當天就形成意見,且這一意見得到了當事人雙方的一致認可。最終,法院以該價格為基準,確定被告退還全部貨款,並賠償原告市場差價4萬餘元。

編輯:李璇

一元起拍新車卻拒絕交付,這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