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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生等3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2022年9月30日上午,湯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以被告人劉某生為首的36人涉黑案公開宣判。

湯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以來,被告人劉某生擔任虞城縣店集鄉店集村黨支部書記、店集鄉民政所所長、殯改辦主任、信訪辦負責人、小城鎮建設負責人等職務,被告人劉某紅擔任虞城縣店集鄉國土所所長等職務,該兄弟二人利用掌控的權力及形成的便利條件,組織、籠絡虞城縣店集鄉政府工作人員鄧某友等人,採取滋擾黨委、政府工作,辱罵、恐嚇相關領導,罷工等方式,干擾黨委、政府正常工作及人事任命,逐漸把持虞城縣店集鄉店集村及店集鄉政府相關部門基層政權,不斷糾集宗族勢力、社會閒散人員劉某明、鄧某友、劉某臣等人,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劉某生、劉某紅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虞城縣店集鄉及周邊地區,以店集村基層政權及民政所、國土所等政府部門為平臺,多次利用纏訪、鬧訪等“軟暴力”手段威脅、恐嚇黨委、政府,控制基層換屆選舉,以達到劉某生、劉某紅把持基層政權的政治目的;利用掌控的民政、殯改、土地管理等相關行政職權,違反規定,以罰代管,隨意對群眾進行罰款,大肆攫取經濟利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湯陰縣人民法院根據36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劉某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六千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劉某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拐賣婦女罪、妨害作證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劉某明、鄧某友、劉某臣、曹某獻、劉某甫、劉某營、曹某兵、高某坤、劉某蘭、甄某峰、趙某景、宋某召、曹某林、張某威、曹某全、劉某良、楊某須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

原標題:《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生等3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