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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是否作為認定工程價款依據

如果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

法院不予支援。建築公司根據發包方的委託,依據對審結果出具的

《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並據此出具最終的《稽核報告》

《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和《稽核報告》中的資料一致

則其具有極大的可信力。

各方經過統一委託而製作的《稽核報告》,而各方公司或

法定代表人均在《稽核報告》中的稽核彙總表上簽字並蓋章確認,說明

各方

已經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

此種情況下的,

《稽核報告》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並無不當。

《稽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是否作為認定工程價款依據

案例連結:

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

(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

案情概述:

2013年6月26日,恆和公司和中天公司簽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至2015年12月期間,中天公司就支付工程款、完善施工手續及停工等問題多次向恆和公司傳送聯絡函,但恆和公司未予簽收。雙方均認可案涉工程於2015年2月5日停工,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2014年4、5月份,恆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由恆和公司委託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稽核。德匯公司向恆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和出具《稽核報告》。中天公司、恆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德匯公司分別及在稽核報告中的稽核彙總表上加蓋公章並簽字確認。

裁判理由:

案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簽訂後,中天公司依約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

恆和公司與德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委託德匯公司對案涉工程專案提供的造價諮詢服務是

“建設工程結算稽核”。案涉《稽核報告》第四項稽核說明第1點載明“本次稽核按照完成主樓及裙樓主體結構封頂並全部竣工驗收考慮,進行結算稽核”。

《稽核報告》的稽核依據既包含了雙方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包含了中天公司編制的《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結算書》等。恆和公司關於案涉《稽核報告》系預算報告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不能成立。恆和公司未提交案涉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初步證據。一審期間,恆和公司亦未對案涉工程質量提出異議。二審庭審結束後,恆和公司才向本院郵寄提交《工程質量鑑定申請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的規定,對其提出的工程質量鑑定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恆和公司以案涉工程質量問題未查明,不應確認應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德匯公司根據恆和公司的委託,於

2014年11月3日對案涉工程造價出具《稽核報告》。中天公司、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稽核報告》中的稽核彙總表上簽字並蓋章確認,說明雙方已經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故對恆和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鑑定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

中天公司

2014年12月1日向焦作中院提交《關於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絡函》目的是主張優先受償權,並非向恆和公司確認已完工工程價款,不能推翻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實。

德匯公司根據恆和公司的委託,

依據三方對審的結果,向恆和公司出具《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並據此出具最終的《稽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和《稽核報告》中的資料一致。一審判決將《稽核報告》和《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並無不當。

綜上,恆和公司關於一審判決將《稽核報告》《單方造價測算分析表》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廣東春霆律師說法:

法律作為一種約束人們各項行為之規範的總和,其中一項重要價值即在於保護合法權益。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權益必將受到法律保護;反之,不遵法守法甚至違反法律者,因其漠視甚至無視法律規則,就應當承擔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風險。

雙方經合意達成一致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遵守並反悔的,應當承擔違約後果。本案中,發包方未及時結算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此後在審判過程中一再否認此前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未獲得法院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