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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1500萬理財僅收回7%,投資者“踩雷”民生信託資金池業務,二審判決來了|局外人

購買1500萬理財僅收回7%,投資者“踩雷”民生信託資金池業務,二審判決來了|局外人

記者 |

馮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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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1500萬購買信託產品,結果只收回7%本金,投資者遂將信託公司告上法庭。近日

法院有了最新二審判決:

維持一審信託公司賠付的判決結果

裁判文書顯示,2021年初,家住江西的韓女士購入了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信託”)的一款信託產品,將1500萬資金用於該產品進行理財。

然而信託產品到期後卻無法兌付,韓女士只回本了105。79萬元,僅為全部資金的7%,理財賺錢的願望化為泡沫。於是,韓女士將民生信託告上了法庭。

近日, 北京金融法院

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民生信託需要

賠償韓女士剩餘本金1394。21萬元,以及相應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鉅額投資難見“水花”,民生信託資金池業務浮出水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韓女士與民生信託簽訂了《信託合同》。

合同載明,該產品名為中國民生信託·中民匯豐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匯豐2號”);受託人為民生信託;產品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資金總規模不超過4億元;預計存續期限為120個月。

合同簽訂後,韓女士向民生信託分兩次轉賬共計1500萬元,接著就收到了信託計劃成立公告,載明中國民生信託-中民匯豐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45(191天),期限191日,於2021年1月5日成立,預計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

2021年第一、二季度,民生信託披露匯豐2號管理報告時稱:本報告期內,該信託計劃部分客戶資金出現延期兌付,後續將加快推動資產變現和處置。

2021年6到9月,民生信託分三次向韓女士賬戶轉入共計105。79萬元。此後,韓女士賬戶再無相關收益入賬,遂將民生信託告上法庭,北京東城區法院受理了這一案件。

據裁判文書,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民生信託作為受託人,是否履行了受託義務,是否應當賠償韓女士的財產損失。

東城區法院認為,涉案信託合同明確約定信託計劃為非公開發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按照《資管新規》要求,涉案信託確定的型別為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應低於80%。

而民生信託拒絕向法院提供產品的投資指向。經法院查明,依據在案證據,其投資存款、債券等債權類比例明顯低於監管部門要求的80%。

法院還查明,民生信託存在向其自行設立並管理的永豐1號、永豐2號信託計劃進行多次投資的行為,而上述信託計劃再次投向了該公司的匯豐3號、匯豐2號等8個信託計劃。

法院認為,民生信託的上述行為,具有典型的資金池業務特徵。這實際上是以TOT為主要投資形式,透過設立開放式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滾動發行信託單元,採用多層巢狀投資方式,使由其設立並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進行迴圈互相交易的資產管理產品。

如此一來,民生信託在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及運用上,不僅違背監管部門的剛性要求,更增加信託財產的投資風險。

此前,民生信託的永泰1號信託計劃被北京銀保監局查實,符合非標資金池業務特徵。銀保監局表示,民生信託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的規定,已責令其限期清理非標資金池業務,後續將依法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民生信託還存在違規透過信託計劃受讓股東發行的債券以及繞道非關聯方將信託資金用於公司股東的問題。

經北京銀保監局核查認為,民生信託違反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的規定,已責令民生信託整改問責,後續將依法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資訊披露“難產”,民生信託拒絕提供資產投資情況

資訊披露方面,民生信託披露的資訊不充分侵害了投資人的知情權。

經查明,涉案信託產品季度管理報告僅載明整個信託計劃整體資金運用情況,無法對各信託單位的資金運用進行充分披露;也未按照合同約定,披露發生重大事項的具體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信託合同關於重大事項的型別,而且未披露針對部分客戶資金出現延期兌付時採取的明確、具體的應對措施,使得投資人並不清楚具體資金運營等投資情況。

在違約責任界定上,民生信託表示,由於信託計劃存在流動性風險,且存在大量投資人要求兌付的情況,現在無法滿足全部兌付申請,才拒絕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但是,按照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約定,韓女士購買的涉案信託產品系單個獨立的信託單位,且約定了封閉期,封閉期滿後應當自動贖回。

也就是說,該案信託單元在封閉期滿後即自動退出,不需要向民生信託進行申請。因此,法院認定,民生信託無權拒絕贖回,且應當在封閉期滿日向投資者提供信託單位的淨值,以確定損益情況。

根據《信託單位認購/申購確認書》,截至2021年5月14日,韓女士投資本金及收益合計應為1542。11萬元。

民生信託未及時與韓女士對信託財產收益的相關事項進行溝通、操作,使得韓女士所投資款項及收益處於是否可收回、可收回金額、可收回時間均無法確定的狀態。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民生信託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韓女士投資損失,即剩餘本金1394。21萬元;以及相應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2022年3月,民生信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表示,營業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受託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地管理委託財產,並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財產的管理情況。

民生信託上訴稱,其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符合合同約定及監管規定。

金融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已查實證據,判決民生信託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並無不當。因為此前在一審法院充分解釋後,民生信託仍未說明信託財產的具體投資指向及底層資產情況,拒絕提交信託專戶的銀行流水,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其是否按合同辦事,進行了適當的投資。

對於民生信託“案涉信託計劃尚未清算完畢,韓女士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上訴意見,金融法院認為,民生信託在確認函中確定了信託單位存續份額信託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及時完成清算,本身即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另外,民生信託一方面稱底層資產投資無法收回,另一方面又無法提供投入底層資產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在此情況下,將此等無法清算的風險由韓女士承擔,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8月17日,民生信託被北京東城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約783。36萬元。天眼查顯示,民生信託目前共2條被執行人資訊,被執行總金額1107。07萬元,司法風險947條,共360條開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