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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定金”變成“預付款” 成都男子買車險被騙 法院判決雙倍返還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李沙

在車店支付了2萬元的定金後,店家向買家張某開具了預付款2萬的收據,並以此為由不願賠付2倍定金。

3月15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了一起合同內容糾紛案。2021年9月,張某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在確定好車型後,與銷售顧問李某簽訂了合同,合同中說明 “張某作為客戶,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一輛,交車時間為11月30日前,實收定金2萬元”。汽車銷售公司在收到2萬元後,向張某出具了印有“整車銷售收款20000元”的收據。

2021年12月,該公司沒有按照合同上約定的時間交付車輛,張某認為該公司違反了合同內容,於是把該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汽車銷售公司依法向其雙倍返還定金。

但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在給張某的收據上寫的是“整車銷售收款20000元”,所以李某支付的2萬元實質上是預付款,張某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返還“預付”的2萬元,而不能返還所謂的雙倍“定金”。

是定金還是預付金?

消費者與汽車公司各執一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李某和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已經說明,李某支付的2萬元實質上是“定金”而非“預付金”,所以應該適用定金法則。

而該公司在收到2萬元後給李某開具的印有“整車銷售收款20000元”的銷售收據,是汽車銷售公司單方面的行為,並不是由雙方共同約定,所以該公司以此來否定合同所約定的定金性質,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汽車銷售公司應當向張某雙倍返還定金。

法官有話說:

消費者在付款時要進一步明確金額性質

該案例的典型性在於消費者在與商家訂立合同時比較容易在定金條約上陷入認識誤區,在購買大件商品時,商家通常要求消費者提前支付一部分金額,消費者在付款時應當向商家進一步明確金額性質。

如果是作為定金進行支付,因消費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的,則定金不予退還,若因商家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的,商家應當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保護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則不予保護。

如果說是作為預付款進行支付,最終合同未能履行的,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的原因,預付款都因合同未履行而應當返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