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與其結婚並不是因為愛情,而是因為想離婚時分得一半財產,如何評判

與其結婚並不是因為愛情,而是因為想離婚時分得一半財產,如何評判

與其結婚並不是因為愛情,而是因為想離婚時分得一半財產,如何評判

與其結婚並不是因為愛情,而是因為想離婚時分得一半財產,如何評判

陳先生是個富翁,與結髮妻子張靜結婚已經七年,這個時候他出軌了自己的秘書王芳,為了與張靜離婚,而與年輕漂亮的王芳結婚,他僱傭了王剛演了一出鬧劇。

王剛邀請張靜共進晚餐,然後在張靜的酒裡下了藥,在張靜不知情的情況下,王剛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打電話讓陳先生到酒店來保留張靜出軌的證據。陳先生來到酒店時,看到妻子張靜與王剛赤裸地躺在床上,不顧張靜的解釋,依然進行了拍照及錄製影片。

保留好證據以後,陳先生以張靜出軌為由而讓其放棄共同財產,不認並且與陳先生解除婚姻關係,百口莫辯的情況下,張靜也就認了,但針對王剛在自己不醒人事的情況下而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她選擇了報警。

王剛承認自己趁著張靜不醒人事的時候與其發生性關係,同時也主動交代了陳先生僱傭自己在張靜的酒裡下藥,然後到酒店開房,他來找張靜出軌的證據,以達到讓張靜離婚同時分不得一點財產的目的後,陳先生而與王芳結婚這件事。他也承認王芳是自己的女朋友,與陳先生結婚無非是想再離婚,然後獲取一半的共同財產。

陳先生與王芳結婚後,正生活在新婚生活帶給自己幸福的喜悅中,並不知道王芳的真實目的,更不知道王剛已經交代了一切。

王剛構成強姦罪

我國刑法第236規定的強姦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願,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而王剛正是在張靜的酒裡下了藥,使其不醒人事的情況下,與張靜發生性關係的,此時的張靜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態下,這時王剛與其發生性關係是違背張靜意願的,從事後報警更能說明這一切,因此王剛構成強姦罪。

王芳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他包括兩種方式: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王芳與陳先生結婚並不是因為愛情而結婚,而是想著與其結婚以後再離婚,這樣能分得一半陳先生的財產,而陳先生卻以為王芳是愛自己才與自己結婚的,但對王芳的定性並無影響。若不是因為張靜報警,王剛就不會交代王芳的真實意圖,那麼不久的將來,王芳真的與陳先生離婚,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王芳就會分得陳先生一半的財產,因此王芳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