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規模最大的冬季綜合性運動會,冬奧會備受人們的關注。這屆冬奧會已經進入
100
天倒計時了,又在北京舉辦,我們十分期待
……
那作為財務人,職業病又犯了。我不禁在想:
像這種活動的贊助商,贊助的費用要上稅嗎?能不能進行稅前扣除等等的問題。因為現實中這種活動挺多,小的像展會,大的像奧運會、亞運會、冬奧會這種,規模大,贊助商多,所以,很有必要講講。
關於這次冬奧會的贊助商增值稅,國家早已做了特別說明,要免徵,這種算特殊情況。
那我舉個別的例子:
假設企業
A
要舉辦個運動會,贊助方為
B
,
B
是做運動產品的。它這次為運動會贊助
50
萬元及自產運動鞋
50
雙。
在
A
和
B
的贊助合同中並沒有列明
A
必須為
B
進行宣傳,但在實際的操作中,
A
將
B
的
Logo
印在宣傳資料上。
1、B公司贊助的現金
不可以入賬
?
根據稅法規定,只有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
10
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現金
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2、
B公司贈送的運動鞋需要視同銷售嗎?是否要進行稅前扣除?
本案中對外贊助的運動鞋
從稅法角度應
視同銷售貨物,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認收入並計算繳納
相關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3、活動中發給群眾的獎品,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繳呢?
比如這次運動會,向參與活動的熱心群眾發放了獎品,總價值
100
萬元。此時,那些參與活動的熱心群眾,按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就產生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要按所獲獎品價值的
20%
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
100
萬元的獎品,累計應上繳
20
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扣繳,於是
A
就產生了扣繳義務,應該在向個人
“
支付
”
亦即發獎時,扣繳個稅。如果獎勵的是現金,當然可以依法扣下稅金再發給群眾。但獎勵的是實物,無法扣下一部分來,於是應該要求群眾領獎時支付稅金;或者把實物折算成現金扣稅後發放。
如果該組織方因為不熟悉稅法的操作或其他原因,並沒有按上述方式扣繳個稅,結果一年後被稅務機關查到了。由於扣繳個稅是法定的義務企業不能夠推脫,也不能以
“
不懂法
”
為藉口,所以該方沒有扣繳個稅的行為違法了。
違法的後果是什麼? 有的人說稅務機關應該讓A把應扣的個稅補上,並要加收一年的滯納金。這樣對嗎?
顯然,稅務機關的這一處理是違法的。因為該公司負有扣繳義務,並非納稅義務。個稅應該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亦即由獲得獎品的群眾繳納,稅務機關應向群眾追徵個稅,而無權要求一個沒有納稅義務的單位交稅。
那麼正確的做法呢?
正確做法是,稅務機關應該引用《徵管法》第
62
條進行處理:扣繳義務人應扣但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法律明確規定
“
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
。
所以,應該由稅務機關向領獎的群眾追繳稅款,而不是向發獎品的
A
追繳。
總結:舉辦個活動,除了活動本身的設計和執行需要操心外,會計在各個專案上的稅務處理上也是需要動腦筋。尤其是贊助或捐獻這種的看似簡單的行為,也要正確處理好納稅,不然可能會產生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