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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專欄【民事訴訟法釋義】第9章 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誠實信用

《民事訴訟法》第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解讀】誠實信用原則,貫穿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遵守該原則,法院行使審判權也應遵守該原則。為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民訴解釋》主要在以下幾有所完善:

第一,增加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式及後果作出規定。

第四,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案例】

鍾晨宏與尤娥筠是同學關係 、尤娥筠與諸慶系朋友關係。蘇淳桐與諸慶系同學關係。2016年3月8日,鍾晨宏透過諸慶找到蘇淳桐稱借錢6萬,並出具借條一張,尤娥筠 、諸慶系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條上寫有:借款單位:蘇淳桐,身份證號碼:X,貸款人:鍾晨宏 ,身份證號碼:X,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今借蘇淳桐現金人民幣陸萬元整(小寫60000元),本人保證在2016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如逾期未付清,每天4%向出借方支付違約金。借款人或擔保人逾期不履行還款的或擔保的義務,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直到2017年10月3日,尤娥筠已還蘇淳桐3萬元,後未償還借款。

2019年2月9日,蘇淳桐鍾晨宏償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尤娥筠、諸慶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尤娥筠、諸慶稱,從2016年3月8日-2019年2月9日期間,近3年時間裡,未要求履行擔保責任,現擔保責任早已時效。

【分析】尤娥筠、諸慶是否應當對案涉借款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