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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侵犯肖像權,演員楊洋起訴雲南白藥索賠350萬元

稱侵犯肖像權,演員楊洋起訴雲南白藥索賠350萬元

案情簡介

演員楊洋認為雲南白藥公司未經合法授權,擅自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圖片、影片進行產品宣傳,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

楊洋一方稱:你們侵權

經多年演藝事業發展,楊洋的肖像和形象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和極大商業價值。

雲南白藥一方稱:我們跟第三方買了使用權

在使用楊洋肖像進行宣傳前,公司已與中聯華盟公司簽訂合同,對楊洋劇照在內的宣傳元素的許可使用進行了詳細的限制性規定,其中就包括演員楊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電影版劇照的許可使用。

雲南白藥投放的廣告並沒有使用演員楊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電影版劇照之外的任何肖像,屬於不構成侵權。

另據案外第三人中聯華盟公司介紹,根據該公司與演員楊洋簽訂的《聘用合同》規定,中聯華盟公司有權在涉案影片衍生產品上使用或者許可其他第三方使用楊洋在影片中的劇照、肖像等。

稱侵犯肖像權,演員楊洋起訴雲南白藥索賠350萬元

雲南白藥是否侵犯了楊洋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可以授權給商家使用。

商家取得明星藝人的肖像權授權權利一般有以下幾種途徑:

1、演員本人授權給商家使用肖像;

2、演員本人授權給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授權給商家使用肖像;

3、演員本人/有授權的經紀公司,授權給影視公司,影視公司再轉授權給商家使用肖像。

以上幾種情形,只要有一種情形成立,商家即有權使用演員肖像。

結合本案,雲南白藥方

需要證明以下情況才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楊洋已簽約授權給了第三方有權在影片衍生品上使用其劇照、肖像;

(2)雲南白藥做廣告的產品屬於以上合同中約定的影片衍生品。

稱侵犯肖像權,演員楊洋起訴雲南白藥索賠350萬元

各方應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張春傑律師曾擔任幾十家影視公司法律顧問,為上百個影視劇專案/藝人經紀提供過法律服務,具有豐富的實戰經驗。建議各方如此防範此類法律風險:

1、演員藝人方

(1)應注意儘可能縮小對外授權的範圍,比如僅限在影視劇播出及影視劇的宣傳時使用劇照。影視公司不得采取PS等方式自行加工、修改圖片。

(2)鑑於各方容易對衍生品的概念發生理解分歧,儘可能在合同中明確衍生品的概念,縮小衍生品的範圍。

(3)為防止權利授權不可控,應僅對簽約方進行授權,不含轉授權的權利。

2、商家品牌方

商家品牌方需要注意的合同義務比較多,首先應核查合作方的授權合同鏈條是否完整,與其簽約的一方是否真正具備將演員肖像授權給自己使用的權利,為防範此類風險,必要時可以要求演員本人簽字或其經紀公司出具授權書、證明檔案。

另外應要求籤約方進行權利承諾,如發生糾紛或侵權情況,由對其授權的簽約方進行賠償。

3、影視公司方

首先,如果不是演員本人來簽約的,應稽核其是否具有簽約授權的權利。

其次,與演員藝人防範風險的措施相反,應儘可能取得更多的權利授權範圍。

再次,與商家品牌方簽約之前,應注意核實自身是否有權對外授權,以免超出授權範圍對外授權,否則對演員藝人方或商家品牌方所發生的損失,最終由影視公司方來承擔。

如有影視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