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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快答|普法直通車(二十九)

留言快答|普法直通車(二十九)

每週推出【留言快答】,聚焦一週網友留言,普法快答(第二十九期)(注:本欄目由微信小編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提供,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院觀點)。

01

Q:

對失信被執行人拘留後仍未償付,是不是執行就結束了?執行完畢後,有什麼證明檔案嗎?

A:

您好,以下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

(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的情形請參照第三個問題的第十六條)

02

Q:

被執行人什麼情況下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兩年後就自動解除了?

A:

您好,以下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十條:“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03

Q: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還能再次執行要回財產嗎?

A:

您好,以下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第六條:“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04

Q:

怎麼追究失信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A:

您好,以下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原標題:《留言快答|普法直通車(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