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襄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襄陽市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將於
2021年2月1日
起施行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襄陽市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內容為:“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的,住建部門應在收到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
三個工作日內
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住房租賃企業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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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住房租賃信用檔案,並
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