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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洩露家庭地址被性侵

趙某某是某平臺女主播,嫌疑人黃某是趙某某的忠實粉絲,黃某多次為趙某某打賞,並透過為趙某某訂外賣獲取其住址。2021年2月16日,黃某從重慶到南昌,後購買了水果刀、膠帶、潤滑油、偉哥、按摩棒等作案工具,透過微信告知趙某某已為其訂了海底撈的外賣,隨後黃某假扮成外賣小哥在趙某某家等候,趙某某到家後,黃某尾隨進入,隨後拿出水果刀威脅,用膠帶捆綁住趙某某的手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至2月18日黃某在明知趙某某已來月經的情況,又強行與趙某某發生六次性關係,2月18日黃某還以請朋友吃飯為由向趙某某索要2000元,趙某某被迫轉賬,後趙某某藉故脫身報警,當天警察在網咖將黃某抓獲,到案後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5月檢察機關以黃某涉嫌強姦罪、搶劫罪提起公訴。

現在是流量時代,每個人都想成為網紅,很多漂亮的女生都做起了主播,但是做主播也得有底線,個人隱私哪能隨便洩露,哪些錢該掙、哪些錢不能掙,年輕人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趙某某佔小便宜吃大虧,教訓實在慘重。

1、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黃某事先準備作案工具,在女性月經期間多次強姦,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根據2017年3月9日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因此趙某所犯強姦罪量刑可能要十年起步了。

2、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黃某實施了強姦行為,在趙某某未失去知覺,利用趙某某不能、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2000元錢,應以強姦罪與搶劫罪數罪併罰。

黃某所作所為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後我想說的是,黃某你多打賞點禮物,用心去追,這主播不早晚追到手嗎?

對此案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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