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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萬買的“車庫”變“車位”?江西樟樹一消費者狀告開發商

近日,江西宜春樟樹市發生了一起車庫(位)售賣糾紛案,車庫與車位的法律屬性、二者是否相同成為導火索。

據原告、消費者敖歷榮稱,他花22萬元預購了一個車庫,並簽訂了《協議》,但驗收時,開發商(樟樹市中宏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給他的是一個普通車位,這讓他難以接受。開發商則稱《協議》有明確約定:“乙方(敖歷榮)已現場查看了該停車位,並充分了解該停車位的一切狀況,同意按停車位現狀交付使用。”敖歷榮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

22萬買的“車庫”變“車位”?江西樟樹一消費者狀告開發商

“車庫”變“普通車位”讓業主難接受

日前,樟樹市一起車庫(位)售賣糾紛引發關注。

據當事人敖歷榮介紹,2017年9月29日,他在樟樹市“中央大街”樓盤2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停車需要,他於2018年10月11日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個車庫,價格22萬元。

在雙方簽訂的《中央大街車庫(位)使用協議書》上,新法制報記者注意到,其主要內容為:開發商同意提供位於江西省樟樹市中央大街地下停車位壹個(普通車位口/子母車位口/車庫,編號為3-064號)給敖歷榮使用,並承諾於2019年6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

按照《協議》約定,敖歷榮按照規定向管理方(物業管理公司)繳付車庫(位)管理費,暫定收費標準為普通車位40元/月、子母車位50元/月、車庫60元/月。

“然而,到了約定的時間,開發商卻提供了一個普通車位給我驗收。”敖歷榮稱,這讓他難以接受。

透過走訪調查,新法制報記者發現,在同一時間(2018年10月)內,不少在《中央大街車庫(位)使用協議書》上勾選該樓盤“普通車位”的消費者,車位價格在9~13萬元不等,這也與該樓盤毗鄰的“都市江南”、“江南華城”等樓盤在售的車位(均在10萬元左右)價格相仿。

在敖歷榮提供的一份錄音中,顯示出當時負責該樓盤車位的銷售顧問徐思思向他解釋稱,車庫是在他手中購買的,當時明確了車庫有隔牆、有門,還可以放雜物。至於為何交付時沒有兌現,徐思思稱,她會跟開發商老闆再溝通。

今年3月18日,徐思思對新法制報記者說,敖歷榮的車庫確實是在她手上買的。但對於事情的具體細節,她不便迴應。

敖歷榮稱,事後他多次找到開發商協調,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於是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於2018年10月11日簽訂的《中央大街車庫(位)使用協議書》;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購車庫款22萬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4000元。

涉案標的物是車庫還是車位成爭議焦點

2020年12月21日,樟樹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標的物是車庫還是車位。

原告敖歷榮認為,他向被告支付了購車庫全款即22萬元(高於普通車位價格數萬元),被告出具了相應收據。此後,被告未按約交付車庫,後得知案涉車庫並未建造。原告購買的是車庫,被告開發商的不誠信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開發商辯稱,原告訴稱的被告沒有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案涉車位與事實不符,被告於2018年10月11日已交付車位給原告。《協議》約定,原告已現場檢視車位並瞭解車位一切狀況,同意按車位現狀交付使用。同時,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車位總價款20%的違約金,與事實不符,因《協議》並未約定。本案車位協議不存在法定與約定解除情形,被告也不同意原告違約解除協議。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法院查明,2018年9月26日,涉案中央大街車位(庫)使用協議所涉車位以上建築主體工程已完成,該工程於2019年9月29日在樟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同時,法院組織原、被告現場勘查,發現該位置為一空敞式停車位。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訴稱協議約定為車庫。因《協議》所涉及金額較大,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於協議所涉及標的物,應有明確的瞭解。雖然協議勾選了車庫,但協議同時顯示原告已現場查看了涉案停車位,並充分了解該停車位的一切狀況,同意按停車位現狀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解除協議的情形。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敖歷榮的訴訟請求。

22萬買的“車庫”變“車位”?江西樟樹一消費者狀告開發商

車庫與車位暫無法律法規區分概念

受訪時,敖歷榮稱,《協議》是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他沒有來得及仔細檢視“乙方(敖歷榮)已現場查看了該停車位,並充分了解該停車位的一切狀況,同意按停車位現狀交付使用”這一格式條款。購買過程中,置業顧問確曾帶他查看了車位的大概位置,但當時整個樓盤正在建設中,於是相信了銷售人員所稱的車庫有隔牆、有門,還可以放雜物的介紹,並認為開發商在交付時會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空間的車庫。

“萬萬沒想到,最後是這樣一個‘陷阱’。”敖歷榮如是說。

3月21日,樟樹市中宏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徐崢正面迴應了新法制報記者。徐崢解釋稱,樓盤地下室統稱地下車庫,敖歷榮購買的是地下車庫的車位,而不是有獨立空間的車庫。在銷售時,公司置業顧問沒有承諾會將車位改建成車庫,只說過公司不會干預業主自行將車位改成獨立空間的車庫。既然《協議》明確了按停車位現狀交付使用,那就應該認賬。

對於《協議》中爭議較大的車庫與車位的不同表述,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副處長王曉霞稱,在住建和房地產領域,暫時沒有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或檔案,對車庫與車位概念進行明確具體的區分。

江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戴振彪表示,在普通消費者的認知中,車位往往是指劃定的用來停車的區域,分為室外車位和室內車位;而車庫是指封閉性空間,車輛可以進出,有可供開啟和關閉的門,分為地上車庫和地下車庫。

提醒:應熟讀格式條款避免發生類似糾紛

透過這一案例給了消費者怎樣的啟示?消費者在面對重大消費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才能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戴振彪分析稱,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面對重大消費時,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往往佔據專業知識的優勢,他們可能會利用資訊的不對稱設立格式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使用方法等有關情況。這就要求,經營者對免責條款或涉及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做出重要提示,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同時,消費者也要熟讀相關格式合同後,再簽字確認,方可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戴振彪還介紹稱,在以往的投訴中,一些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時而引發消費糾紛。而今,出現糾紛時,消費者不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權,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等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敖歷榮已寫好上訴狀,並將遞交至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為《22萬買“車庫”,交付時變“車位”,官司還輸了……》)